六哥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刘和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
六哥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刘和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哥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阮惠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宇玥,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寓书,泽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和平。
再审申请人六哥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六哥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和平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六哥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另案(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287号民事判决判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判决生效后,六哥公司多次通知刘和平上班,但刘和平拒不理睬。另案(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2310号判决书亦认定刘和平一直未正常上班,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还判令六哥公司支付刘和平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错误。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刘和平答辩称:请求维持二审判决,驳回六哥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2010年9月26日刘和平工伤医疗终结后,刘和平以伤未治愈为由没有到六哥公司上班,2011年1月20日六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告,并于1月25日邮寄该公告给刘和平。因2010年9月26日至2011年1月20日间,六哥公司未能举证医疗终结期满后其安排刘和平工作,而刘和平未上班;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六哥公司2011年1月25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故六哥公司理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此后,刘和平与六哥公司发生数次仲裁和诉讼。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刘和平未到六哥公司上班,情有可原,现双方劳动合同已于二审审理期间,即2013年6月30日到期,视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故六哥公司理应支付刘和平2010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的工资,二审判决鉴于刘和平未上班,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该期间的工资为40663元,并无不当。六哥公司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六哥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六哥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何文龙
审判员王丽芳
代理审判员马惠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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