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俊英与深圳市新海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郑俊英与深圳市新海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粤高法民申字第15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俊英。
委托代理人:周文娟,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桢晶,深圳市法律援助处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新海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英俊,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郑俊英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新海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新海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郑俊英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聂建荣与新海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认定聂建荣与新海港公司没有劳动关系错误,请求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时,郑俊英已确认聂建荣领取工资的地点是罗湖新海港设计店的经营场所;罗湖新海港设计店的黄科证言证实有工程时,其以个人名义找聂建荣做工,以现金方式按天结算工钱,至一审开庭已有三年的时间,王涛找其联系人员去湖南长沙进行珠宝柜台安装,其就联系了聂建荣与王涛一起去湖南长沙;聂建荣死亡后,郑俊英与罗湖新海港设计店的黄科达成补偿协议,由黄科向郑俊英等人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0万元。可见,聂建荣生前在罗湖新海港设计店接受工作安排及领取工资,死后亦是由罗湖新海港设计店的黄科负责善后事宜。再审审查期间,郑俊英提供的湖南指南针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等证据,仅能证明聂建荣到长沙是为了完成新海港公司的柜台安装任务,并不足以证明聂建荣系新海港公司的员工,郑俊英的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郑俊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郑俊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何文龙
审判员王丽芳
代理审判员马惠华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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