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与陈云德等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2015-10-2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92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与陈云德等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案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驻民申字第00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

代表人:赵小选,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筱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云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新法。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成立。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云德、付新法、李成立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驻民三终字第00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二)三被申请人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

本院认为,三被申请人均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连续工作二十年以上。期间,该公司为三被申请人办理了农转非户口及计划外用工选招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手续,并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解除必须有当事人发出解除的意思才能发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已解除与三被申请人原已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另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三被申请人向劳动部门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故三被申请人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综上,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汝南支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李明

审判员董卓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振江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