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涛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1-0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92

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涛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66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克刚,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涛。

  委托代理人田兵,北京义联劳动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上诉人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康达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2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飞康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陈克刚、被上诉人王涛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1月,王涛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7年1月4日入职飞康达公司,任部门经理,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在职期间,飞康达公司未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我享受带薪年休假。此外,我工作期间存在长期加班的情况,但飞康达公司未发放加班工资。现在因为飞康达公司与另一家快递公司进行业务合并,将核心业务分包,导致包括我在内的八十余人丧失工作岗位,后飞康达公司于2013年1月口头通知让我离职。现我不服劳动争议仲裁不予受理通知书,要求飞康达公司:1、支付2012年11月、12月、2013年1月工资9000元;2、支付2007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0元;3、支付2007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1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24827.59元;4、支付2007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1日周六日加班工资331034.48元;5、支付2007年1月4日至2013年1月31日延时加班工资328965.52元;6、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飞康达公司辩称:我公司与王涛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同意王涛全部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应根据劳动者是否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等因素综合确定。王涛提交的《证明》中所载内容足以证明王涛与飞康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工资单的标题部分亦显示为《北京飞康达物流公司工资单》,飞康达公司虽不认可该证据,但认可工资单的样式为其公司所使用的样式,故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飞康达公司应就王涛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及工资标准等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飞康达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经释明后仍坚持发表与王涛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答辩意见,应承担不利后果,故对于王涛所提出的2007年1月4日入职、飞康达公司于2013年1月31日口头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飞康达公司未支付其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工资、双方于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未订立过书面劳动合同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于王涛主张的工资标准,因其工资由底薪另加业务提成构成,而王涛并未提交其应获提成的具体数额,故对于其所主张的工资标准不予采信。王涛自述飞康达公司未支付其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工资,且双方在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现其要求飞康达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王涛要求飞康达公司支付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工资的诉讼请求,亦予支持,具体数额以最终核算为准。

  对于解除劳动关系一节,根据王涛的自述,解除劳动关系的性质,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现王涛要求飞康达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另行核算。因王涛未提交其未休年休假及加班的证据,现其要求飞康达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涛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一万五千一百二十元整;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涛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八千二百六十六元整;三、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王涛二○一二年十一月至二○一三年一月工资人民币三千九百二十元整;四、驳回王涛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飞康达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称:我公司在变革转型期间,部分内部职员因利益分配问题与社会闲散人员串通,利用公司管理漏洞,非法盗盖公司印章,非法伪造虚假证据,我公司认为王涛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据此,飞康达公司坚持认为其公司与王涛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驳回王涛的全部诉讼请求。王涛同意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王涛主张与飞康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飞康达公司不予认可。

  王涛曾持本案请求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东城区仲裁委于2014年1月27日作出京东劳仲不字(2014)第02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王涛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对其按撤诉处理后再次提出仲裁申请为由,对王涛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王涛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起诉至原审法院。

  审理中,王涛主张其于2007年1月4日入职飞康达公司,任部门经理,工资标准为3000元/月,工资由底薪860元另加提成构成,以现金形式发放。为此证明其与飞康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工资标准及职位,王涛提交了工资单、借条、《证明》。其中王涛2009年8月的工资单显示应发工资为1761元,2009年9-10月的工资显示应发工资为3282元,2009年11月的工资单显示应发金额为2438元,2009年12月的工资单显示应发工资为2547元,2010年1-2月的工资单显示应发工资为2932元,2010年10月的工资单显示应发金额为923元,2012年4-6月的工资单显示应发工资为2607元,2012年7-9月的工资单显示应发工资为1771元;借条显示2012年8月王涛向飞康达公司预借现金3000元;《证明》内容为:"我公司员工王涛,身份证号:×××,于2001年5月8日入职北京飞康达服务有限公司,任业务员何经理职务,后更名为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任经理职务至今,月薪3500元,特此证明。飞康达公司,2013年2月1日。"《证明》加盖有飞康达公司的印章。飞康达公司对于上述证据均不认可,且不申请对上述印章印文作鉴定,但认可王涛所提交的工资单与其公司工资单的样式一致。飞康达公司另称由于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大量员工的资料和信息被销毁,无法确定王涛是否为其公司员工,据此否定其公司与王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王涛称飞康达公司于2011年1月与其订立过一份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但飞康达公司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给其本人。此后,飞康达公司未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差额。飞康达公司称其公司确于2011年左右与所有员工签过劳动合同,但王涛并非其公司员工。

  王涛称因飞康达公司与另一家快递公司进行业务合并的过程中,将核心业务外包,导致包括其在内的80余名员工丧失工作岗位,飞康达公司于2013年1月口头通知其离职,应当向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王涛称其在职期间飞康达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其年休假,安排其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王涛称飞康达公司未支付其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飞康达公司均以王涛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予以反驳。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工资单、借条、《证明》、京东劳仲不字(2014)第020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王涛持工资单、借条、《证明》等证据主张与飞康达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飞康达公司虽然不认可工资单、借条、《证明》的真实性,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飞康达公司以王涛非法盗盖公司印章以及由于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矛盾,导致大量员工的资料和信息被销毁,无法确定王涛是否为其公司员工为由进行辩解,据此否定其公司与王涛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结合王涛的陈述和工资单、借条、《证明》认定飞康达公司与王涛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判令飞康达公司支付王涛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的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经本院多次释明,飞康达公司仍以其公司与王涛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进行抗辩,本院不予采信。据此,飞康达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北京飞康达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海东

代理审判员  庞 妍

代理审判员  贾高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文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