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程津灵与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1-01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26

程津灵与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浙甬民一终字第3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津灵。

  委托代理人:杨维文。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银达。

  委托代理人:王维。

  上诉人程津灵因与被上诉人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能电器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4年5月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事实已核对清楚,决定径行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程津灵于2012年2月1日进入达能电器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附加协议》,合同中约定:程津灵的岗位为全自动洗衣机营销大区总监,负责全自动洗衣机大区营销管理工作,合同期限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试用期一个月;该岗位实行固定薪资加业绩考核制,固定薪资为每月6000元,业绩考核提成奖于当年农历春节放假前一次性发放,提成发放标准为年销售数量在20000台及以下的,无奖金提成;年销售数量达20001台至39999台,提成系数为销售额的0.8%;年销售数量达40001台至49999台,提成系数为销售额的1%;年销售数量达50000台及以上,提成系数为销售额的1.2%,并由程津灵和达能电器公司委派代表王群恩签字确认。2013年1月31日合同到期,达能电器公司提出不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达能电器公司未为程津灵缴纳社会保险。另查明:2013年11月29日,慈溪市公安局附海派出所对程津灵作谈话笔录一份,程津灵认可《劳动合同附加协议》中的“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印章系程津灵于2013年6月自行加盖的。2013年8月程津灵申请仲裁,慈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了仲裁裁决,程津灵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现诉请判令达能电器公司支付2012年2月-2013年1月期间绩效工资(提成)208204.68元,并按50%-100%支付208204.68元赔偿金;判令达能电器公司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10827.25元,并按50%-100%支付10827.25元赔偿金;判令达能电器公司补缴2012年2月-2013年1月各项社会保险。

  达能电器公司答辩称:第一,程津灵于2012年2月1日进入达能电器公司单位,从事的岗位为全自动洗衣机营销大区总监,而非程津灵所称的“全国总监”,程津灵从事的大区指浙江、上海、福建区域的市场。根据《劳动合同附加协议》第十三条第三项的约定,程津灵年销售数量在20000台及以下,无奖金提成。因程津灵从事的营销大区并未完成约定的销售数量,因此达能电器公司无需向程津灵支付业绩考核提成奖,故请求法院驳回程津灵的第一项诉请。第二,程津灵诉称的“合同到期后,达能电器公司提出终止合同”,该项陈述不符合事实。程津灵、达能电器公司签订合同的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即按约终止劳动关系,双方结清了工资等费用,并不存在拖欠程津灵任何费用;程津灵离开达能电器公司处时未办理工作移交,也未向达能电器公司提出过其他要求,故请求法院驳回程津灵的第二项诉请。第三,达能电器公司之所以未为程津灵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因为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附加协议》之前已经商定:程津灵的月工资为6000元,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程津灵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程津灵考虑到自己的住所在镇海区,而且程津灵已经在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了社保账户,故程津灵提议达能电器公司可以不为其缴纳各项社保,但要求月工资为税后6000元,达能电器公司接受了程津灵的提议,为此达能电器公司才未为程津灵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而且根据《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每个公民只能拥有一个社保账户,故请求法院驳回程津灵的第三项诉请。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程津灵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程津灵主张其岗位为全自动洗衣机营销全国总监,而程津灵、达能电器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附加协议》中所约定的程津灵岗位为“全自动洗衣机营销大区总监”,程津灵主张其负责全国范围内的销售证据明显不足,即使程津灵提供的2012年度全自动洗衣机销售汇总表系真实,程津灵所负责的区域的年销售数量也未达到达能电器公司需支付提成的要求,故程津灵的该项主张无充分证据证实,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达能电器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根据程津灵的月工资6000元,达能电器公司应当支付程津灵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6000元;关于程津灵主张达能电器公司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应按照100%的比例支付赔偿金的诉请,原审法院认为,程津灵未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程津灵的该项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程津灵主张达能电器公司应当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会保险,合理合法,原审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程津灵经济补偿金6000元;二、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程津灵补缴2012年2月至2013年1月的社会保险,具体缴费办法和缴费基数应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准,程津灵应当予以协助;三、驳回程津灵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收取5元,由程津灵负担3元,宁波达能电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原审法院。

  宣判后,程津灵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多项基本事实未查明,判决错误。首先,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为大区总监而非全国总监,与事实不符。第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大区总监就是指华北、华东、西北等全国区域的总和。第三,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2012年度全自动洗衣机销售数量未查明。第四,由于被上诉人员工吴碧桃所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诉人申请对由其出具的全国销售统计表上的字迹进行鉴定,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反而采纳该证人证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达能电器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认为其为全国总监与事实不符,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的大区总监的范围不符合事实。二、上诉人主张的2012年度全自动洗衣机销售数量,系上诉人自行制作,纯属捏造。吴碧桃否认上诉人提供的全国销售统计表上的字系其所写,并陈述上诉人系大区总监并非全国总监。三、上诉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上诉人程津灵向本院提供其与被上诉人财务人员工作对话聊天记录一份,拟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负责的是全自动洗衣机销售工作,上诉人关于全自动洗衣机销售数量的数据完全来源于被上诉人,完全真实,结合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客户销售明细表,可以证明上诉人全自动洗衣机的销售数量及其明细。被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有异议。被上诉人达能电器公司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二审期间,上诉人程津灵对原判认定的“程津灵认可《劳动合同附加协议》中的‘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印章系程津灵于2013年6月自行加盖的”这一节事实有异议,认为加盖公章的行为确系程津灵所为,但这个公章在被上诉人财务处,并不是上诉人伪造的。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上诉人认可《劳动合同附加协议》中的“宁波达能电器有限公司销售部”的印章系其加盖,因此原审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并无不当。故上诉人的上述异议,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上诉人达能电器公司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故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程津灵虽主张其岗位为全自动洗衣机营销全国总监,但根据上诉人程津灵与被上诉人达能电器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附加协议》的约定,上诉人程津灵的岗位为“全自动洗衣机营销大区总监”,因此程津灵的该主张显然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况且,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达能电器公司2012年销售部花名册,该公司洗衣机销售部的全国总监为岑利江,程津灵负责的区域为浙江、福建、上海。二审中上诉人虽主张岑利江负责被上诉人公司半自动洗衣机的全国销售,并且岑利江在与被上诉人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但上诉人均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2012年度全自动洗衣机业务统计表的内容,上诉人所负责的区域全自动洗衣机年销售数量仅为1149台,即便根据程津灵提供的2012年度全自动洗衣机销售汇总表,上诉人所负责的区域全自动洗衣机年销售数量也未达到被上诉人公司需支付提成的要求,因此上诉人程津灵要求被上诉人支付绩效工资(提成)及赔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鉴于被上诉人达能电器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主动提出不续签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被上诉人达能电器公司应当支付上诉人程津灵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公司的工作年限以及月平均工资,原审法院确定经济补偿金为6000元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0827.25元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加付赔偿金的诉请,因上诉人未先行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上诉人的该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为其缴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社会保险的诉请,原审法院已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判决得当。上诉人之诉,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程津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马金平

审 判 员 陈士涛

审 判 员 樊瑞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刘建军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