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胜利与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梅胜利与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8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胜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梅胜利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富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富驰机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5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梅胜利申请再审称:我提供的录音资料及银行转账清单,足以证明富驰机电没有给我加薪,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我提出的该诉讼请求错误,请求再审。
富驰机电提交意见称:梅胜利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根据梅胜利提出再审申请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梅胜利提供的有关富驰机电同意为梅胜利加薪的录音及转账流水能否作为本案的认定依据及处理依据?
虽然梅胜利就富驰机电同意为其加薪的主张提供了录音资料及转账流水清单,但因富驰机电对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及合法性不予认可,而录音资料的内容亦不能证明梅胜利的主张,故一、二审判决不支持梅胜利关于加薪的主张,并根据查明的事实,判令富驰机电应支付梅胜利2012年12月至2013年7月1日期间工资2O41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0143元和支付2O13年4月26日至2O13年7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375.6元,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梅胜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梅胜利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强弘
审判员刘秀中
审判员李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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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案件收费 (1)无财产争议案件 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外地民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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