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科与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王承科与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三民申字第0059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承科。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公司葫芦岛分公司。
负责人:徐一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健美,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灿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王承科因与被申请人可口可乐辽宁(南)饮料公司葫芦岛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葫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承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云波
代理审判员 程洪利
代理审判员 张广军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栾 晶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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