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勇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杨勇与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申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民申字第004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勇。
委托代理人:胡金如,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德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杨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建四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勇申请再审称:杨勇从事的工作是化建四公司承建,并受其管理,厂牌、工作服、安全帽均为化建四公司的企业外观,杨勇与化建四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案外人雷良明不具有用工资质,其与化建四公司签订的《承包协议》是内部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判决认定杨勇与雷良明之间形成劳务关系错误。杨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已查明,化建四公司与雷良明于2012年签订《承包协议》,将宜都兴发化工60万吨/年磷铵项目管道及附件安装工程发包给案外人雷良明后,杨勇经人介绍到雷良明的工程处从事安装工作,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报酬均由雷良明安排和支付。虽然杨勇持有含化建四公司标志的工作服、工作帽,但属化建四公司从形式上对工业园项目工地进出人员的统一要求。由于化建四公司并不对杨勇进行劳动管理和发放报酬,双方之间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亦不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故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杨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勇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冬丽
代理审判员 丘 平
代理审判员 陈艳萍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1、律师的收费标准各地,每个人等不太一样,提供法律咨询一般收费200-2000元不等。 2、律师收费的方式及收取多少律师费用都是由律师与委托人在一定范围之内协商确定的。具体某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纠纷时可以选择以下几种解决方式: 1、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 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