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应龙与陈新儿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张应龙与陈新儿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9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应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新儿。
再审申请人张应龙因与被申请人陈新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应龙申请再审称:我不服一、二审判决,陈新儿的右眼伤残与我无关,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陈新儿没有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认为,张应龙在一审判决判令其应向陈新儿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1年9月17日至9月22日的伙食补助费、住院医疗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仅对一审判决判令其应向陈新儿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的时间及陈新儿的月平均工资数提出了上诉,并请求对陈新儿的伤残情况进行重新评残,故依法应视为其对一审判决判令其应向陈新儿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11年9月17日至9月22日的伙食补助费、住院医疗费、交通费、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异议。二审期间,针对张应龙提出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进行了阐述并维持了一审判决,张应龙仍不服,请求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鉴于张应龙未能举证否定一、二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确实存在错误,故其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应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应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强弘
审判员刘秀中
代理审判员李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潘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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