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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沃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张贵友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0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718


东莞市沃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与张贵友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民五终字第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沃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华松。

  委托代理人:董其运、卢嘉伟,分别系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及辅助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贵友。

  委托代理人:熊丹,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莞市沃企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贵友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一初字第10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张贵友于2010年6月27日入职沃企公司。入职时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9月24日,沃企公司以张贵友于2013年9月20日将沃企公司废铁拉出去倒掉,经保安警告并阻止,张贵友不予理睬仍将废铁倒掉为由,给予张贵友记大过一次处罚并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张贵友、沃企公司双方已结清所有工资。2013年9月26日,张贵友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的问题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望牛墩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沃企公司支付张贵友: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400元;2.2011年10月至2013年9月年休假工资4000元。2013年11月18日,该庭作出东劳人仲望庭案字(2013)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张贵友、沃企公司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沃企公司支付给张贵友2012年度和2013年度带薪年休假工资共1734元;三、驳回张贵友的其他请求。张贵友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

  沃企公司提供的工资表显示,张贵友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应发工资为2985元、2985元、3150元、2909元、4232元、3255元、3045元、3255元、3045元、3180元、3180元、2112元。其中2013年9月张贵友出勤天数为20天。张贵友对工资表予以确认,但认为由于2013年9月张贵友没有满勤,计算平均工资时应该剔除2013年9月。

  关于解除劳动关系问题,张贵友主张2013年9月24日沃企公司以张贵友丢弃废品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沃企公司单方面违法解雇张贵友。2013年9月20日,是经理要求张贵友清理垃圾,张贵友已经将有用的半成品留在沃企公司,张贵友丢弃的只是垃圾。沃企公司确认张贵友丢弃的系废品,但是认为张贵友经保安劝阻无效,还继续丢弃废品,张贵友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沃企公司才解雇张贵友。沃企公司为此提供了视频资料为证。张贵友确认视频资料记载的内容,张贵友有将沃企公司的废铁倒掉,但沃企公司保安并没有劝阻。沃企公司则主张保安确实有劝阻张贵友倒掉废铁,但由于当时只有一名保安,因此,保安当时没有马上追出去将废品拉回来,后保安找来经理帮忙,是保安及经理一起把废品拉回来的。

  沃企公司主张张贵友将沃企公司的废品倒掉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沃企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为此沃企公司提供规章制度予以证明其主张;张贵友对规章制度不予确认,认为张贵友从来没有见过该规章制度,并提供了员工手册予以证明沃企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关于丢弃废品就解雇的内容。沃企公司对员工手册予以确认,但认为员工手册已经修订过。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处罚公告、裁决书、送达回证、员工手册、劳动合同、入职表、工资表、支出证明单、视频光盘、书面证明、离职申明书、规章制度以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张贵友、沃企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沃企公司解除与张贵友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问题。

  关于焦点问题,沃企公司主张张贵友经保安劝阻无效仍丢弃沃企公司的废品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沃企公司规章制度,但沃企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中并没有丢弃废物应当予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规定,且张贵友丢弃的废品最后也因沃企公司的阻止而最终没有被丢弃,沃企公司在该事件中没有实际损失。故原审法院对沃企公司认为张贵友严重违反沃企公司规章制度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由于沃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与张贵友的劳动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沃企公司应该按张贵友离职前12个月平均应发工资为标准支付张贵友赔偿金。由于张贵友2013年9月没有满勤,故原审法院酌定以张贵友2012年10月至2013年8月应发工资计算其平均工资,经计算为3201.91元/月[(2985元+2985元+3150元+2909元+4232元+3255元+3045元+3255元+3045元+3180元+3180元)÷11个月]。结合张贵友于2010年6月27日入职沃企公司,沃企公司于2013年9月24日解除与张贵友的劳动关系。故沃企公司应该支付给张贵友的赔偿金为22413.37元(3201.91元/月×3.5月×2倍)。张贵友要求沃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400元,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张贵友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要求沃企公司支付2012年至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1734元。由于张贵友变更诉求没有增加沃企公司的负担,原审法院予以准许,且沃企公司没有对仲裁裁决进行起诉,则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故对张贵友要求沃企公司支付2012年至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1734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张贵友与沃企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二、沃企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张贵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400元;三、沃企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张贵友2012年至2013年度年休假工资1734元。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沃企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沃企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张贵友将沃企公司的部分原材料、产品与废品倒掉的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没有实际损失是因为沃企公司及时发现,以是否实际发生损失作为判断该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也有违常理。沃企公司据此解除与张贵友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二、沃企公司解除与张贵友的劳动关系是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的正当手段。作为家具生产企业,经常会积存原材料,部分次品、废品都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属于企业的财产,只有企业才有处置权。如果任由员工自行处置将其丢弃,将造成企业财产损失。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沃企公司无需向张贵友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400元,并由张贵友负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

  被上诉人张贵友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沃企公司解除与张贵友的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充分。

  沃企公司主张张贵友经保安劝阻无效仍丢弃沃企公司的废品,严重违反沃企公司规章制度而对张贵友予以开除。张贵友称是按经理的要求清理垃圾。对于丢弃废品的处理,张贵友提供员工手册没有相关规定;沃企公司主张员工手册在2010年进行了修订,提供奖惩条例予以证实。沃企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该奖惩条例曾向劳动者进行告知,且对丢弃废品的员工规定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雇而不区分情节是不合理的。综上,本院认为,沃企公司解除与张贵友的劳动关系理由不充分,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沃企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沃企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志超

代理审判员  雷德强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叶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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