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光与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何德光与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4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何德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治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静洁。
委托代理人:任艳。
再审申请人何德光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四通环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环卫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1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德光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该法条看,发生劳动争议后,需先行劳动争议仲裁后,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德光虽然于2013年8月12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作出了仲裁决定,何德光随即提出了诉讼,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以(2013)南法民初字第10262号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何德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的按自动撤诉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此时,重庆市南岸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渝南岸劳仲不字(2013)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经完成了其相应的程序性效力。何德光于2013年10月23日再次以渝南岸劳仲不字(2013)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为提起仲裁的依据,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的诉讼,何德光的此次起诉,所依据的渝南岸劳仲不字(2013)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已没有相应的仲裁裁决的程序性效力,同时,何德光再以渝南岸劳仲不字(2013)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也违反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而何德光认为渝南岸劳仲不字(2013)第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的有效期为一年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以何德光未予仲裁前置程序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裁定予以维持,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何德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何德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干建强
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
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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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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