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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秀中与天津市商务委员会驻广州办事处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1-02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61


温秀中与天津市商务委员会驻广州办事处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94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秀中。

委托代理人:吴云龙。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商务委员会驻广州办事处招待所。

法定代表人:刘书亮,所长。

再审申请人温秀中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商务委员会驻广州办事处招待所(下称广州办事处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温秀中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证明,认定申请人的工作年限自1995年10月开始计算错误,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争议问题如下:

关于温秀中入职时间问题。温秀中主张入职时间是1991年2月但未能提供证据,而根据温秀中提供的天津市驻广州办事处津外穗办(1995)01号件《关于黄穗良等人任职决定》显示,温秀中在1995年10月11日聘任为广州办事处招待所副所长,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温秀中的入职时间是1995年10月,二审予以维持正确。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根据广州办事处招待所提供的承包合同和有关补贴签领、确认函,广州办事处招待所在2006年11月15日至2012年8月19日期间由天津奥林华亚展示有限公司承包,承包合同中没有对温秀中的归属作出约定,但温秀中一直在广州办事处招待所处工作。广州办事处招待所主张2010年4月曾与温秀中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文件并支付相应补偿,但该函件中载明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主体不是广州办事处招待所,且补贴范围是一次性医保和社保补贴,而非经济补偿金,同时结合温秀中在广州办事处招待所承包后的工作情况,无法认定温秀中、广州办事处招待所双方的劳动关系在2006年已解除。温秀中从2012年9月至11月一直与广州办事处招待所协商工作事宜,曾提出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后因其觉得广州办事处招待所难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因此提出要求广州办事处招待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而广州办事处招待所自2012年9月份开始没有为温秀中安排工作和支付工资,自2013年1月份开始没有再为温秀中缴纳社会保险,视为温秀中、广州办事处招待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此情形不符合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条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州办事处招待所应向温秀中支付协商一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6795元,一、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申请人温秀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温秀中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学辉

审 判 员 何文龙

代理审判员 赵盛和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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