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宝忠诉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张宝忠诉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黑高民申复字第54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张宝忠。
委托代理人:张德才。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志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张宝忠因与被申诉人大兴安岭兴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8)大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宝忠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永生
代理审判员 于世伟
代理审判员 于 莹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楠楠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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