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春联劳动合同纠纷案
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春联劳动合同纠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一中法民申字第00048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亿,重庆坤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春联。
再审申请人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春联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作出的(2012)渝北法民初字第04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山友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敏
审 判 员 覃书云
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谭梅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