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家吉与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陈家吉与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3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家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天舒,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家吉因与被申请人吉林市奥吉通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奥吉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家吉申请再审称:2012年才知道奥吉通公司应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事实,故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现要求奥吉通公司给付我各项赔偿共计23569371.2元。
本院认为:陈家吉在2007年8月6日因与奥吉通公司发生纠纷后,自行离开未到该单位上班,并未提供正常的劳动,故其要求奥吉通公司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缺乏合理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陈家吉在与奥吉通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及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其在一、二审庭审时均自认自2007年8月6日至2012年11月6日5年多期间内从未向奥吉通公司主张民事权益,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其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二审判决并无不当。
综上,陈家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家吉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世秀
代理审判员 周 婧
代理审判员 寇承魁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孙佳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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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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