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刘胜与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皖民申字第00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后樑,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刘胜因与被申请人滁州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滁民一终字第01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 矛
代理审判员 王 静
代理审判员 章 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纪敏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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