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保华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松原市武警支队劳动争议申请案
张保华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松原市武警支队劳动争议申请案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吉民申字第5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保华。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松原市武警支队。
法定代表人:朱峰,该武警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飞,该武警支队政治处宣传股干事。
委托代理人:陈雷,该武警支队政治处副主任。
再审申请人张保华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松原市武警支队(以下简称武警支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松民一终字第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保华申请再审要求被申请人武警支队:(一)依法继续履行合同、建立档案、明确报酬;(二)按照国家规定,自入职工作至今给付其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部队军工等福利待遇,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立即支付自入职工作至今未足额给付的工资,并加付25%的赔偿金;(四)按照国家规定,立即支付自入职工作满1个月后,即1993年5月15日至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五)被申请人自入职工工作至今未按国家规定执行休息日、法定假日,法定年休假制度,安排其加班,应当支付双倍或三倍工资;(六)为其补缴自入职工作至今养老、工伤、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七)按照国家规定,自入职工作至今为其补足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八)按照国家规定,为其提供自入职工作至今工伤、医疗待遇,并支付25%赔偿金。主要理由是,其为武警支队军工,自1993年4月13日在武警支队连续工作23年,一直尽职尽责,原审法院已确认双方之间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因此应按规定保护其上述请求。
本院认为:松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月30日作出松劳人仲字(2013)第1号仲裁裁决书后,张保华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其申请再审请求的事项,原审并未请求,本院对此不应予以审查,因此其再审申请本院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张保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保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辉
代理审判员王宏
代理审判员卢增鹏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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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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