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建翠等与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郑建翠等与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三民申字第1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建翠。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福荣。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仕斌。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郑吓水。
以上四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吴大亮,福建众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
负责人叶家浩,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丁宝,福建永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郑建翠、郑福荣、郑仕斌、郑吓水因与被申请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永安市人民法院(2013)永民初字第123号及本院(2013)三民终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郑建翠、郑福荣、郑仕斌、郑吓水申请再审称:郑顺义与被申请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订立的《单车经济责任合同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无效合同,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郑顺义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郑顺义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单车经济责任合同书》第二条、第四条约定说明郑顺义必须遵守被申请人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郑顺义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所从事的工作是被申请人安排的业务工作,郑顺义与被申请人之间属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郑顺义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顺义与被申请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订立的《单车经济责任合同书》并不能证实,郑顺义与被申请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本案也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实,郑顺义与被申请人三明市环宇运输有限公司永安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郑建翠、郑福荣、郑仕斌、郑吓水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孙斌
审判员王 保 中
审判员杨 五 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俞丹琪(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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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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