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思静与石家庄市新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郑思静与石家庄市新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冀民申字第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思静。
委托代理人:郑辑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新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正刚,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郑思静因与被申请人石家庄市新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民一终字第0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郑思静申请再审称,申请再审人郑思静与妻子张雅男(本案另一申请再审人)一起,自2005年3月中旬至2009年11月底,在被申请人(单位)管辖之新华区泰华街新华区委宿舍小区做门卫工作,计四年零八个半月。工作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突然单方将我们给辞退时,只多发给一个月工资,其余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未予发放。(一)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的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按劳务关系处理。2、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年龄下限(16周岁)有明确规定,但对于劳动关系构成年龄的上限并没有明确规定。综上可以认定:对于超过退休年龄的务工人员应区别对待,即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务关系;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关系。本案中,申请再审人由于属于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因此,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应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二)被申请人存在“有法不依”事实过错。1、被申请人(机关事务管理局)“明知”有法可依。在一次全体员工大会上,新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大家公布了一份文件,明确告知我们这些在岗临时工,“当你们被辞职时,会发放经济补偿金,标准是每干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干了多少年就给多少个月的,但不会越过12个月的。”2、被申请人(机关事务管理局)“公然”违法“胡来”。一是对于我们这些当门卫的,干了不足1年的,他们按规定给了1个月的补偿金;而我们连干5年的,他们也只给了1个月的,剩余4个月的补偿金却不给,这是为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二是在年龄状况一样的情况下,机关事务管理局给同为临时工的维修工、锅炉工发放了应得的“全部”补偿金,而对我们这些干门卫的却有法不依,公然违法,难道机关事务管理局“私法家规”大于国法?综上,恳请高法明察,撤销原判,依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责令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支付剩余4个月的双倍经济补偿金3840元。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原在家务农,2005年起在被申请人处做门卫工作时年龄为63岁,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原判依据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建立的是一种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属于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郑思静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学境
代理审判员 郭彦民
代理审判员 房利永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玉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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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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