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莉萍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0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19


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杨莉萍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雅民终字第3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康明,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隆玲,四川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莉萍。

上诉人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莉萍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4)雨城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航通公司、杨莉萍于2011年10月1日签订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从2012年11月开始至2013年3月,航通公司每月拖欠杨莉萍工资880元,共计4400元。2013年3月26日,航通公司在《雅安日报》发出公告载明:杨莉萍看到此通知后速到航通公司上班或者办理辞职等相关手续,否则将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程序处理。杨莉萍在航通公司发出公告后,既未到航通公司上班,也未到航通公司办理相关辞职手续。2013年7月27日,航通公司以杨莉萍违反公司纪律作出董事会决议,决定对杨莉萍予以除名。杨莉萍因与航通公司产生劳动争议向雅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经审理后作出雅劳人仲案(2013)3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双方于2013年3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2、航通公司支付杨莉萍拖欠工资4400元;3、航通公司支付杨莉萍经济补偿金1760元;4、航通公司返还杨莉萍向单位缴纳2011年10月至2013年3月的养老、医疗保险费用9711.8元;5、航通公司为杨莉萍补缴2007年1月至2013年3月31日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以及具体金额以雅安市社保局缴费窗口打印清单为准。

原审法院另查明,杨莉萍解除劳动合同前月工资为880元。

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航通公司应当每月足额支付杨莉萍的劳动报酬,然而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航通公司每月都未足额支付杨莉萍应得的劳动报酬,杨莉萍以此为由可以单方解除与航通公司的劳动合同。杨莉萍在航通公司发出公告后,未尽到通知航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其行为虽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不能以此作为航通公司董事会作出除名决定的理由。因此,可将航通公司在媒体上发出公告之日即2013年3月26日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日,杨莉萍要求航通公司补足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期间拖欠的工资部分4400元,该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杨莉萍要求航通公司支付880元/月×2月=1760元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综上,航通公司应支付给杨莉萍的款项合计为6160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航通公司和杨丽萍之间的劳动关系;二、航通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杨丽萍616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航通公司负担。

宣判后,航通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判决第一条“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既不合理、又不合法。且不能自圆其说,应予撤销。一审查明的事实与得出的结论矛盾。航通公司对杨莉萍除名,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纪律的一系列规定,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航通公司无任何过错,一审判决“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时间说明,不在一审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之中,且也不便执行,一审判决应当撤销。二、经济补偿金1760元,不应得到支持。2013年4月24日航通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航通公司劳动管理总则第三条作出的除名决定合法有效,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三、航通公司不存在拖欠杨莉萍4400元的工资问题。杨莉萍在仲裁提出的“工资表”系假证,一审未作为证据提交,未经质证,程序不合法。该“工资表”载明的单位领导人杨正明、财务审核王茹,两人从2012年7月17日就被股东会议和董事会决议免去了领导职务,事隔半年,他们以经理、副总经理名义核批的工资表,对公司无约束力,系伪证。该工资明细表加盖的公司印章系公司已于2012年7月17日明确公告宣布作废的旧公章,是伪证。公司2012年7月17日的股东会议决议、经雨城区人民法院、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决认定合法、有效,股东大会决议对全体职工均有约束力。公司不欠杨莉萍的工资,杨莉萍从2012年7月17日起就离岗,仅参与了对“股东决议”的诉讼活动,诉讼活动既不是公司行为,也不是公司安排,公司当然不应支付工资。综上,航通公司对杨莉萍除名合法有效,除名职工无权追索经济补偿,一审判决确系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对杨莉萍提出的“拖欠工资4400元,经济补偿金1760元,合计6160元请求不予支持”。

被上诉人杨莉萍辩称:针对航通公司上诉请求中谈及的除名问题,因公司拖欠工资和养老保险,公司单方违约,所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拖欠工资的问题,杨莉萍在公司上班,航通公司就应该支付工资,公司所谈及的股东会决议有效等相关问题,系公司内部高管的问题。若是公司不支付拖欠的工资,那公司就应出示杨莉萍等相关人员的工资表。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相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关于航通公司与杨莉萍的劳动关系在本案中是否应由法院一并处理及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具体时间的认定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解除劳动关系一并处理。一审判决以杨莉萍在航通公司发出公告后,未尽到通知航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义务,其行为虽具有一定的过错,但不能以此作为航通公司董事会作出除名决定的理由,可将航通公司在媒体上发出公告之日即2013年3月26日视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日,既符合本案实际,也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于2013年3月26日已实际解除。

二、关于航通公司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除名决定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本案中,航通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杨莉萍是否严重违反航通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是否严重失职,给航通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相关证据,航通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航通公司劳动管理总则第三条,对杨莉萍予以除名的依据不充分。因此,本院对航通公司提出的于2013年7月27日作出的除名决定是合法、有效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航通公司是否应支付拖欠杨莉萍4400元的工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航通公司应当每月足额支付杨莉萍的劳动报酬,在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从航通公司工资明细表上显示,航通公司每月都未足额支付杨莉萍应得的劳动报酬,杨莉萍以此为由依法可解除与航通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航通公司补足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拖欠的部分工资4400元。航通公司虽对工资表上单位领导和财务审核以及公司印章提出异议,但在庭审中承认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期间,航通公司未给杨莉萍等七人制作工资表,对其他员工均制作了工资表,杨莉萍等人提交的工资明细表上的工资数额与杨莉萍等人实际的工资数额相同。因此,对航通公司提出不应支付拖欠杨莉萍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四、关于是否应支付杨莉萍经济补偿金1760元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航通公司未足额为杨莉萍缴纳社会保险和支付工资,杨莉萍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可向航通公司主张支付880元/月×2月=1760元的经济补偿金,故对航通公司提出不应支付杨莉萍经济补偿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航通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雅安市航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羊平

审判员陶明刚

代理审判员徐源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向旭然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