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长柏与绵阳市雅达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田长柏与绵阳市雅达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652号
再审申请人田长柏(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被申请人绵阳市雅达防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以下简称绵阳雅达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桂林,该公司总经理。
王术章(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杨建波(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何永贵(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田长柏因与被申请人绵阳雅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田长柏称:诉请撤销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绵民终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申请人无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田长柏与绵阳雅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绵阳雅达公司将劳务工程分包给龙义铃,龙义铃又将劳务工程转包给田长柏,再由田长柏召集杨建波、何永贵、王术章务工,田长柏在龙义铃处领取人工费后再向杨建波、何永贵、王术章支付的事实成立。因此,应认定绵阳雅达公司与龙义铃之间,龙义铃与田长柏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田长柏与杨建波、何永贵、王术章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田长柏与绵阳雅达公司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故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应予以维持。
综上,田长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田长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唐 明
代理审判员 洪 路
代理审判员 徐光明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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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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