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平诉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欧阳平诉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镇民终字第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并案被告)]欧阳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并案原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腊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小景,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阳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3)润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欧阳平,被上诉人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小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欧阳平于2008年1月进入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由该单位安排在镇江电信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欧阳平与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最近一次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欧阳平工资标准执行的是镇江市同时期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岗人员发现欧阳平睡岗,并用手机拍摄了相关视频。2013年5月30日,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欧阳平送达奖罚单,奖罚单内容为“当事人欧阳平于2013年5月28日4时,因公司夜查发现睡岗行为,符合本公司考核制度中《奖罚标准表》中第F28条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辞退等”。欧阳平拒绝签收该奖罚单。2013年5月30日,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其他职工顶替欧阳平的岗位。2013年6月1日起,欧阳平不再上班。2013年6月4日,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欧阳平送达辞退通知书,内容为:兹有本公司职工欧阳平于2013年5月28日4时25分,因上班时间睡岗,其行为符合本公司考核制度中第28条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辞退等。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向欧阳平送达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2013年5月28日,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就解除与欧阳平劳动合同的意见通报并征求了工会的意见。
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于2009年6月13日起施行。该考核制度第F28条规定员工当值期间睡岗,予以辞退。该考核制度有欧阳平签字。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于2012年10月13日、12月20日组织包括欧阳平在内的职工学习考核制度。
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欧阳平实行四班三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8小时。上述期间欧阳平非法定休假日出勤194个班、法定休假日出勤7个班,则欧阳平非法定休假日加班6.53天(8小时/天),法定休假日加班7天。2012年3月至2012年6月,欧阳平实行三班两运转工作制,每班工作12小时。上述期间中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欧阳平非法定休假日出勤56个班、法定休假日出勤20小时(计2.5天),则欧阳平非法定休假日加班21.51天,法定休假日加班2.5天。2012年6月,欧阳平非法定休假日出勤18个班、法定休假日出勤12小时(计1.5天),则欧阳平非法定休假日加班6.17天,法定休假日加班1.5天。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欧阳平实行上一天班,休息一天,每班工作12小时。上述期间欧阳平非法定休假日出勤161个班、法定休假日出勤60小时(7.5天),则欧阳平非法定休假日加班12.37天,法定休假日加班7.5天。
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欧阳平固定加班工资3980元、加班工资3076元,合计7056元。
2013年7月,欧阳平向镇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8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一、维持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与欧阳平劳动合同的决定;二、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欧阳平休息日加班工资4019.20元、延时加班工资789元,合计4808.20元;三、对欧阳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9月2日,欧阳平起诉至原审法院。2013年9月5日,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起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审理中,欧阳平将支付加班工资数额变更为8900元。欧阳平还提供2013年6月4日镇江市第三人民医院诊疗证明书复印件一份(内容为乙性肝硬化),欲证明其患病,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辞退欧阳平。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该诊疗证明书的真实性有异议,同时认为2013年5月30日已与欧阳平解除了劳动合同,该诊疗证明书出具时劳动合同已解除。
上述事实,由欧阳平提供的辞退通知书一份、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一份、镇劳人仲案字(2013)第177号仲裁裁决书一份、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考核制度及签字表一份、会议记录两份、关于现场岗位人员违纪处理意见的通报一份、奖罚单一份、视频资料一份、照片三张、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考勤表一组、2011年6月至2013年5月工资发放单一组、证人陈某的证言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13年5月28日凌晨4时许,欧阳平在镇江电信公司上夜班期间睡岗,被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查岗人员发现。2013年5月30日,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奖罚单的形式告知欧阳平,依据考核制度第F28条,决定予以辞退。2013年6月4日,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欧阳平送达辞退通知书,并向欧阳平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当值期间睡岗予以辞退。且对该考核制度,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亦数次组织包括欧阳平在内的职工予以学习。欧阳平在上班期间睡岗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规章制度。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解除与欧阳平的劳动合同。故欧阳平要求撤销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欧阳平提供诊疗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患病,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辞退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系欧阳平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并非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故欧阳平的该项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关于欧阳平要求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加班工资8900元的问题。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已支付欧阳平加班工资,不存在未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根据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者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欧阳平存在加班的情形。但上述期间,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存在支付欧阳平加班工资的情形。对欧阳平非法定休假日加班如按延时加班计算加班工资,则有失偏颇。原审法院从有利于劳动者角度考虑酌情按休息日加班计算加班工资。现核实欧阳平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的加班工资应为1785.09元(1140元÷21.75天×6.53天×200%+1140元÷21.75天×7天×300%)。欧阳平2012年3月至2012年5月的加班工资应为2647.77元(1140元÷21.75天×21.51天×200%+1140元÷21.75天×2.5天×300%)。欧阳平2012年6月的加班工资应为1022.04元(1320元÷21.75天×6.17天×200%+1320元÷21.75天×1.5天×300%)。欧阳平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的加班工资应为2867.02元(1320元÷21.75天×12.37天×200%+1320元÷21.75天×7.5天×300%)。则欧阳平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8321.92元。上述期间,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欧阳平加班工资为7056元。则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尚欠发欧阳平加班工资1265.92元。故对欧阳平要求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加班工资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欧阳平要求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中、夜班费的问题。欧阳平并无证据证明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其中、夜班费。且中、夜班费的发放,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故对欧阳平主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欧阳平要求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高温费的问题。欧阳平并无证据证明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欠其高温费。且高温费的发放,在2013年5月前,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施行。故对欧阳平主张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欧阳平要求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2月24日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欧阳平住院50天,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批准其休病假,欧阳平仍坚持上班,故要求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补偿50天病假工资5220元的请求,既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亦没有法律依据,故对欧阳平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宣判后,上诉人欧阳平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全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欧阳平继续回原岗位工作,支付中夜班费10876元,支付加班工资13637.25元,支付高温费2600元,支付病假工作工资5220元。诉讼费用均由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被上诉人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原审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二审庭审中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该公司与欧阳平签订的劳动合同一份。欧阳平对该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关于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辞退欧阳平是否合法的问题。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用人单位的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保障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即《考核制度》。该《考核制度》于2009年6月13日起施行,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用了学习等方式让员工知晓,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应视为尽到了告知义务。该《考核制度》中的《奖罚标准表》对员工睡岗等作了详尽的规定,作为该单位职工的欧阳平,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2013年5月28日4时,欧阳平在工作时有睡岗行为,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奖罚标准表》中第F28条款之规定,以欧阳平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公司规章为由辞退欧阳平,合法有效,并无不当。
关于欧阳平要求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中、夜班费的问题。中、夜班费的发放,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且欧阳平亦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相关中、夜班费用发放的相关约定,故欧阳平的本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欧阳平在二审中主张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30日的加班费,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存在加班及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其加班工资的事实,故欧阳平在二审中主张2008年1月至2011年5月30日的加班费,本院不予支持。欧阳平对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0日的加班费计算有异议,但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该项异议,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高温补贴费的问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和高温作业的,应当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欧阳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高温补贴发放条件,且关于高温费的发放,在2013年5月前,并无相关强制性规定施行。故对欧阳平主张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欧阳平要求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2月24日至2010年4月1日之间病假工作工资5220元的问题。欧阳平主张病假工作工资无法律依据,且该项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欧阳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法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欧阳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守斌
代理审判员 邰利明
代理审判员 仓 勇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佘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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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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