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侯森林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争议案

2015-11-0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13


侯森林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争议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7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森林。

  委托代理人:罗谬,重庆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侯森林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1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侯森林申请再审称:侯森林于1980年12月在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所辖南溪卫生院从事医师工作,系正式职工。2004年6月1日,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宣布撤销南溪卫生院,严重侵犯了侯森林的劳动人事及福利等权利。侯森林至今仍从事医师工作,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未给付任何报酬及福利等。2008年,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在未清算的情况下,使侯森林违背真实意思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订立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协议书》。要求,(一)确认1980年12月至今侯森林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关系成立。(二)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与侯森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三)1.支付2004年6月1日至今双倍工资496800元。2.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资130000元。3.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130000元。4.支付最低工资43200元。5.支付逾期不付最低工资赔偿金43200元。6.退还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7000元。7.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今绩效工资44000元。8.享受与正式职工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9.若要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2476元。10.赔偿误工、交通、食宿、打印、通讯费计6000元。侯森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是因政府主导的国家卫生体制改革所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侯森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侯森林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文

代理审判员  郑宁蓉

代理审判员  唐光其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思宇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