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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荣与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2015-11-0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565


黄荣与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4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荣。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来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再审申请人黄荣因与被申请人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力汽车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荣申请再审称:2008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时,通力汽车公司是将《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与《綦江通力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月度经济指标考核计算表》一同交黄荣,且《綦江通力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月度经济指标考核计算表》上记载的各项月收入合计与《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上载明的定额营收数额相同。该事实有证人证言证实。故《綦江通力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月度经济指标考核计算表》应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一、二审法院不予认定错误。应当由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举证证明定额营收的构成。

  本院认为,本案中,黄荣与通力汽车公司在建立劳动关系后,签订《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内部承包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都应遵守并履行。根据该协议书约定,“第六条:乙、丙方每月上缴单车定额营收10700元,营运收入每三天一次分期缴纳,月末清结,不得拖欠,此缴纳义务由乙、丙方连带承担。月营收因国家政策、经营环境、指标完成情况的变化甲方可以适时调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营收指标不上浮,超收入部分归乙、丙方所得,视为甲方支付给乙、丙方的加班工资、超时工作的劳动报酬以及工作期间的各种补贴、津贴、烤火费、清凉饮料费、高温补贴、各类奖、过节费等。”庭审中,黄荣及通力汽车公司均对黄荣每月上缴定额营收10700元的事实予以承认。现黄荣根据《綦江通力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月度经济指标考核计算表》要求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多收的五大保险、工会费等费用,因该计算表未获得通力汽车公司的认可,上面并未有通力汽车公司的盖章确认,故该表并不是《綦江通力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出租车营运责任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或附件,黄荣不能证明协议书约定的上缴定额营收数额构成系双方根据计算表上载明的计算方式算出,因此,一、二审法院以其证据不足为由驳回黄荣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案中,双方对定额营收数额已明确约定,黄荣认为存在多收的情况下,应由其提交证据证明,一、二审法院举证责任的分配亦无不当。

  综上,黄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翔

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

代理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蹇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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