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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其寿等与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1-04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049


贾其寿等与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45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贾其寿。

  委托代理人:赵学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靳浪。

  委托代理人:赵学灵。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涂根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贾其寿、靳浪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卓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卓宝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其寿、靳浪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事实是靳润林与深圳卓宝公司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在第二天由深圳卓宝公司组织坐车去上班的路上出交通事故死亡,应认定靳润林与深圳卓宝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经一审查明,靳润林系贾其寿的丈夫,靳浪的父亲。2013年1月28日,案外人郭正洪经人介绍后与深圳卓宝公司工作人员刘兵电话联系,约定到深圳卓宝公司承包的酉阳二中图书馆防水工程做工,包工不包料,工程约3000-40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3元的价格支付工资,约4天时间完工,完工后结算工资。其后,郭正洪邀约靳润林等人共同去做工。郭正洪与刘兵约定,由郭正洪、靳润林等人乘坐刘兵驾驶的深圳卓宝公司车辆到工地。次日,郭正洪,靳润林等人带着工具、被褥等乘坐深圳卓宝公司的车辆从重庆石桥铺出发,当车辆行驶至酉阳高速路口后,案外人张衡驾驶的给深圳卓宝公司运送材料的车辆随后到达,其后,靳润林上了张衡驾驶的材料运输车。当张衡驾驶的该车行至酉阳县桃花源镇龙泉路1Km+200m下坡右转弯处时,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靳润林死亡。经查,深圳卓宝公司并未给靳润林缴纳社会保险。

  因靳润林系案外人郭正洪邀约到深圳卓宝公司承包的工地做工,故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深圳卓宝公司与靳润林之间已达成了用工协议;且郭正洪与深圳卓宝公司之间约定的是包工不包料做工、4天内完工、完工后一次结算工资,据此亦不能认定郭正洪就靳润林与深圳卓宝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已与深圳卓宝公司达成了协议,故一、二审法院对贾其寿、靳浪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贾其寿、靳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贾其寿、靳浪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翔

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

代理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蹇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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