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三华与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孟三华与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3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三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春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朝军,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孟三华因与被申请人舞钢市天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平民劳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三华申请再审称:孟三华1995年被聘请到天利公司工作,担任业务员、材料员、出纳员,并在施工中协调地方关系。后来天利公司又委托孟三华担任该公司与八台信用社综合楼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2004年天利公司改制后,不承认孟三华为该公司职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不超仲裁时效,原审驳回孟三华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再审。
天利公司提交意见称:孟三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孟三华在本案诉讼中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1995年在八台信用社综合楼建设工程中,孟三华代表天利公司与八台村委及信用社签订协议、纪要等,以及后来代理天利公司进行数次诉讼,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同时,孟三华申请仲裁时称2004年天利公司改制后否认其为该公司职工,说明2004年双方已发生劳动争议,时至2013年孟三华才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原审据此驳回孟三华关于要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等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孟三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三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苏春晓
代理审判员任方方
二○一四六年月五日
书记员豆中银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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