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大虎与重庆亿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秦大虎与重庆亿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41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并案被告、二审上诉人):秦大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并案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亿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勇,该公司经理。
一审第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飞,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秦大虎因与被申请人重庆亿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林建筑劳务公司)、一审第三人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建设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4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秦大虎申请再审称:秦大虎未领到全部工资,被违法辞退,与第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判驳回秦大虎的诉讼请求错误。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717号民事判决书之认定,秦大虎与亿林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2年2月10日予以解除,且由亿林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秦大虎双倍工资39556.45元、经济补偿金5625元、一次性生活补助金972元。据此,秦大虎与亿林建筑劳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解除,故秦大虎称与第三人交通建设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说法与生效判决中秦大虎主张与亿林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解除的诉请及生效判决以此认定的事实相矛盾,不能成立。至于秦大虎称亿林建筑劳务公司违法辞退的再审理由,也因上述生效判决系根据秦大虎要求解除与亿林建筑劳务公司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而依法作出的,因此,秦大虎的理由前后不一致,亦不能成立。
关于秦大虎是否全额领取工资问题。根据秦大虎在之前诉讼及仲裁中的自述以及证人秦大华的证词,可以认定秦大虎的工资已经由其委托的秦大华全部领取,不存在未全部领到工资的情形。
综上,秦大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秦大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胡 翔
代理审判员 彭国雍
代理审判员 张 莉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蹇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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