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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开良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争议案

2015-11-0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456


任开良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争议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开良。

  委托代理人:罗谬,重庆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任开良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1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任开良申请再审称:任开良于1966年12月在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所辖西关卫生院从事医师工作,系正式职工。2004年6月1日,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宣布撤销西关卫生院,严重侵犯了任开良的劳动人事及福利等权利。任开良仍从事医师工作直到2005年10月1日退休,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未给付任何报酬及福利等。2008年1月,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在未清算的情况下,使任开良违背真实意思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订立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协议书》。要求,(一)确认1966年12月至2005年10月1日期间任开良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关系成立。(二)任开良自2005年10月1日退休,应当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正式职工享受同等退休待遇。(三)1.支付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10月1日之双倍工资32000元。2.支付2005年10月1日至今的生活补贴92000元。3.退还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6420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5000元。5.赔偿误工、交通、食宿、打印、通讯费计11000元。任开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是因政府主导的国家卫生体制改革所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任开良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任开良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文

代理审判员  郑宁蓉

代理审判员  唐光其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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