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子伟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争议案
舒子伟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争议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7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舒子伟。
委托代理人:罗谬,重庆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舒子伟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广法民终字第1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舒子伟申请再审称:舒子伟于1975年12月在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所辖桥亭卫生院从事医师工作,系正式职工。2004年6月1日,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在未进行清算的情况下,宣布撤销桥亭卫生院,严重侵犯了舒子伟的劳动人事及福利等权利。舒子伟仍从事医师工作直到2011年4月退休,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未给付任何报酬及福利等。2007年12月28日,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乘人之危,在未清算的情况下,使舒子伟违背真实意思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订立了《解除人事劳动关系协议书》。要求,(一)确认1975年12月至2011年4月期间舒子伟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劳动关系成立。(二)舒子伟自2011年4月退休,应当与四川省武胜县卫生局正式职工享受同等退休待遇。(三)1.支付2004年6月1日至2011年4月之双倍工资348600元。2.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4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工资168000元。3.支付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资168000元。4.支付最低工资33200元。5.支付逾期不付最低工资赔偿金33200元。6.退还多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1394.58元。7.退还已缴医疗保险费3238元。8.支付2011年4月至今生活补贴33800元。9.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绩效工资28500元。10.若要解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338元。11.赔偿误工、交通、食宿、打印、通讯费计3000元。舒子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本案是因政府主导的国家卫生体制改革所引发的劳动关系确认、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舒子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舒子伟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文
代理审判员 郑宁蓉
代理审判员 唐光其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思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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