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周立刚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2015-11-05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857


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与周立刚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3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晔,经理。

  委托代理人窦岩,天津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立刚,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郭庆芳,无职业。

  上诉人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4)辰民初字第0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窦岩,被上诉人周立刚的委托代理人郭庆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中原告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诉称,原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被告无劳动关系,被告不是原告员工,被告因打架造成人身损害与原告无关,且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2、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3、原告因诉讼支出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中被告周立刚辩称,2011年12月1日,被告在取邮包途中途径外环线,看见一辆救援车在路边玻璃店换玻璃,上前询问司机师傅是否需要司机,该司机师傅告诉其公司地址,被告到原告公司询问老板韩晔,老板韩晔询问被告的驾龄技术后,让被告到原告公司上班,但是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上医疗保险,工资是每月4000元,被告没有领到工资也没有工资条。2011年12月20日,被告和同事发生打架。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原告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原、被告系劳动关系。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被告每月工资为3000元,原告未向被告支付2011年12月份工资。2011年12月20日,原告与同事案外人杨志海因公准备开车外出,在红桥区怡德路青年创业园内,因取汽车钥匙一事发生口角,案外人杨志海将被告打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案外人杨志海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被告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加诉讼,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判决案外人杨志海赔偿其误工费4362.5元,案外人杨志海已经履行上述赔偿义务。此外,案外人杨志海自愿补偿周立刚经济损失3万元,并将此款交付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一审再查,2012年8月15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向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确认与被申请人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0月8日,天津市红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仲案字(2012)第290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申请人申请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不服向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1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红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周立刚与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6月13日,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员工周立刚,2011年12月20日13时,在怡德路青年创业园因解决工作问题时被同事打伤,经天津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鼻骨双发骨折;2013年5月20日收到周立刚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属于工伤情形。2013年6月14日,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确认周立刚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自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为4637.5元。2013年7月23日,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周立刚伤残等级为十级。被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000元。

  一审另查,2013年8月15日,被告作为申请人向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1、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3个月;4、支付申请人工伤医疗费745元;5、支付申请人被人打到鼻骨骨折、耳膜穿孔的精神损失费15000元。2013年12月25日,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北劳仲裁字(2013)第03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9000元;2、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主要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关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已经生效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所确认,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亦认定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一审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被告受伤是否属于工伤问题,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一审法院应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为前提,被告已经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告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原告未为被告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又未向被告发放工伤以前的工资,原告掌握本公司同种工种的工资标准,对于被告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鉴于被告对于仲裁裁决无异议,即被告认可仲裁认定的工资标准3000元,一审法院依法确认被告每月工资为3000元。按照天津市红桥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被告停工留薪期3个月,被告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为9000元。鉴于工伤保险待遇中停工留薪期工资与侵权损害赔偿的误工费属于重复项目,不应当重复支付,案外人杨志海已经赔偿被告误工费4362.5元,原告应支付被告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637.5元。案外人自愿补偿被告经济损失3万元,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不属于重复项目,故原告以此主张不再支付被告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十级伤残应当享受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原告虽然对于被告工伤等级提出异议,而未向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申请复查鉴定,一审法院对于原告提出的异议不予采纳。按照一审法院确认的被告的工资标准,原告应当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

  因被告未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故被告在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的其他仲裁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原告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周立刚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637.5元。二、原告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支付被告周立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000元。三、驳回原告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担负。上述给付款项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予支付被上诉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637.5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21000元,或发回重审;(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理由:原审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存在工伤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事发时3000元每月的工资标准,根据工伤认定书中被上诉人自述的司机一职位应适用2011年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来计算其工资标准。

  被上诉人周立刚答辩称,在红桥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中韩晔作为证人证实案发当天韩晔让被上诉人和杨志海一起去见客户。司机属于高危职业,没有说给几百元工资的。同意原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2)红民初字第3573号民事判决:确认周立刚与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故对上诉人关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不属于工伤的主张。被上诉人所受伤害已经天津市红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诉人未为被上诉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故对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不属于工伤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关于被上诉人月工资标准的主张。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发放工伤以前的工资,上诉人对于被上诉人工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确认被上诉人每月工资3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大华迅捷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刚

  审 判 员  刘俊

  代理审判员  谢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越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