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武文志与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2015-11-0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12


武文志与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津高民申字第04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文志。

委托代理人:武月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庆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屈灏,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书礼,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托管中心职员。

再审申请人武文志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塑科技集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园终字第0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武文志申请再审称:1、生效判决已经确认武文志与案外人原天津市塑料机械厂(以下简称天塑机械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享受病假工资待遇,天塑科技集团作为原天塑机械厂的上级单位应当遵照执行。2、武文志患有精神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天塑科技集团托管中心与武文志签订《托管协议书》的行为违法。3、武文志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天塑科技集团托管中心应按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情形与武文志签订托管协议并每月向武文志支付基本生活费。综上,武文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天塑科技集团提交意见称,武文志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武文志与天塑科技集团签订的《托管协议书》已经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根据双方约定,武文志不享有领取病假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的权利。武文志虽主张其患xxx病,不具备签订《托管协议书》的行为能力,因而其与天塑科技集团托管中心签订的《托管协议书》无效。但,武文志不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签订协议时其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依据上述理由主张《托管协议书》无效并要求天塑科技集团为其补发相应工资待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此外,武文志提供的生效判决是针对其与案外人原天塑机械厂之间的劳动争议作出的,与本案中其与天塑科技集团之间的纠纷无关。因此,武文志主张天塑科技集团应当依照前述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缺乏依据。综上,武文志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武文志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杨宇

代理审判员郭静波

代理审判员郝艳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张雪男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