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伶与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张伶与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1734、17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伶。
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洪春,广东财富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吉妮,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相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强,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力,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伶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上诉人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劳初字第273、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伶与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上诉人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存在劳务派遣关系,受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约束。
关于工资结构的认定问题。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提交了张伶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的薪资列表,张伶虽不确认该表中的工资结构,但没有提供相反的证据证明,而经核查,该工资构成与劳动合同的约定一致,且表中的实发工资金额与银行转账单中的金额相同,故张伶的工资结构以薪资列表为准。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经核查,一审中,张伶主张其在职期间工作分白班和夜班,每班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3天,并提交了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保安值班安排表。经查阅,每月的保安值班安排表上均盖有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人事总务部的公章,其中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值班安排表上有提案、审核、批准、报告四栏,各栏中均有签名和落款。经质询,深圳英兰电子公司对值班安排表的内容不予确认,对保安值班安排表上加盖的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人事总务部的公章不予认可,认为公司不存在该人事总务部的公章,但对保安值班安排表中的提案、审核栏中分别是其人事文员丘析(或保安队长邬小飞)和人事部经理马志行的签名,批准、报告栏中是韩方管理人员的签名予以确认。对此,张伶没有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人事总务部的公章的客观真实性,深圳英兰电子公司虽然否认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人事总务部的公章的存在,但没有举证张伶存在伪造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保安值班安排表的事实,且亦不能举证排除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保安值班安排表上提案、审核、批准、报告四栏,各栏中签名和落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加盖在其上的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人事总务部的公章存在的客观事实。本院认为在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不能举证排除保安值班安排表上可以认定合理存在的事实的情形下,深圳英兰电子公司应因此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张伶提供的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保安值班安排表,可以作为认证的依据。对于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提交的张伶所在的六约中队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8月份保安员出勤表。经查阅,该表均加盖有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和深圳英兰电子公司公章,其中注明张伶每月上班天数、休息天数,未记录张伶每月上班的具体日期和上下班具体时间,亦没有张伶的签名确认。经质询,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和深圳英兰电子公司没有提供张伶每月上班的具体日期和上下班具体时间的原始记录凭据。张伶认为该表系两单位单方制作,没有本人签名,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和深圳英兰电子公司提供的2011年10月份至2013年8月份保安员出勤表由于并没有张伶的签字认可,亦没有张伶每月上班的具体日期和上下班具体时间的原始记录凭据的作为核对的前提基础,其表面形式亦仅明确是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和深圳英兰电子公司单方制作的事实,其与张伶实际存在的关联性、真实性在没有原始证据的参照下应当受到质疑,故本院不作为认证的依据。综合上述陈述的意见,本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张伶提供的2010年10月至2013年8月的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保安值班安排表显示内容,确认张伶的工作分白班和夜班,每班工作12小时,结合每班跨越两餐就餐时间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每班次扣除2小时作为用餐时间,从而认定张伶平日加班为2小时/天、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均为10小时/天。一审以张伶基本工资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依据保安值班安排表核算加班时间,扣除已发放的加班工资,核算出张伶2011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平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为30156.07元。该核算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定。对于2011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平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差额为30156.07元支付责任归责问题。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和深圳英兰电子公司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而双方在《保安服务合同》中约定“深圳英兰电子公司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保安员加班的,应按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支付加班费”,故张伶的加班工资差额30156.07元,应由深圳英兰电子公司支付。
关于张伶要求支付2010年7月8日至2011年8月16日期间平时、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保管工资支付凭证的期限为两年。经核查,对于离职的原因,张伶因觉得工资低且保安队长对其有看法,在深圳英兰电子公司工作至2013年8月13日,之后未再回去上班,也没有向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辞职。2013年8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填报了《保安员自动离职审批表》,以张伶自2013年8月14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不来上班为由,于2013年8月18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因此,根据举证责任分配,张伶应就该期间存在加班以及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深圳英兰电子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张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张伶该部分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加班工资差额25%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因张伶未能举证证实其离职前曾要求支付加班工资而被拒不支付的情形,故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问题。一、二审程序中,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深圳英兰电子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实张伶在职期间已安排其休年休假或者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事实。故张伶应当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一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高温津贴的问题。《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深圳英兰电子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张伶工作环境未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条件或者已向张伶发放了高温补贴的事实。深圳英兰电子公司虽主张提供了电扇并发放防暑饮料,但未举证证明其采取的措施将张伶工作场所的温度降低到33℃以下,故张伶应当依法享有高温津贴待遇。经核查,张伶主张2012年8月17日之前的高温津贴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故张伶2012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3日期间的高温津贴为751.80元[150×4+6.9×(13+9)],深圳英兰电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且工作场所由其提供,故该费用应由其支付。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根据上述的认定,对于离职的原因,张伶因觉得工资低且保安队长对其有看法,在深圳英兰电子公司工作至2013年8月13日,之后未再回去上班,也没有向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辞职。2013年8月18日,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填报了《保安员自动离职审批表》,以张伶自2013年8月14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不来上班为由,于2013年8月18日按自动离职处理。张伶没有举证证明其离职应当归责于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深圳英兰电子公司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或属于其自身合法解除劳动的事实,因此。张伶上诉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责任的认定问题。张伶与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合法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和劳动合同保护。而根据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与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双方均应按照该《保安服务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享受各自权利、承担各自义务,故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依法对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上诉人张伶、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上诉人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上诉人张伶负担人民币6元,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保安服务公司负担人民币7元、上诉人深圳英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何 万 阳
审判员许 炎 兴
审判员蔡 雪 燕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锦锦(兼)
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