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赵宗英与凉山州民政福利生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2015-11-06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115


赵宗英与凉山州民政福利生产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凉中民申字第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宗英。

委托代理人褚明,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勤发,四川月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凉山州民政福利生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启铭,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峰,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再审申请人赵宗英因与被申请人凉山州民政福利生产公司(以下简称州民政福利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川凉中民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宗英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从未形成实际用工关系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和1994年1月4日川府发(1986)185号及凉委(92)41号文件精神,在经被申请人一系列审查程序和办理手续后,向申请人赵宗英发出录用通知将其录用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且将其安排在被申请人下属汽修厂工作,双方已形成劳动合同关系;二审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作为合同制工人,并不负责到相关劳动部门办理确认招用手续和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进行审查的义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劳动争议案件时,应适用现行法律,不应适用已废止的、失效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申请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2013)14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第5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另申请人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撤销本院(2013)川凉中民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进行再审,确认申请人同被申请人单位具有合法有效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被申请人州民政福利公司提出答辩意见称,申请人再审申请的事由和法律依据不充分;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形成的事实部分一、二审法院均查明并确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与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1994年1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已经成立,且双方订立的合同由于不符合国营企业招录工人暂行规定,没有获得劳动部门鉴证和备案;本案中被申请人自1994年1月签订合同至今没有向申请人支付过工资,缴纳过社保及其他福利,被申请人职工名册也没有申请人名字。申请人自1991年在通用汽车厂上班,1994年1月4日至1997年1月3日合同约定期间申请人仍在汽修厂上班,1997年合同期满。2005年申请人与通用汽修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申请人领取工资缴纳社保建立职工名册档案的单位是通用汽修厂而非被申请人单位;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事项,申请人认为1994年就建立劳动关系但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待遇,在第1个月领取工作时就知道自己权利受侵害,甚至在1997年合同期满后,2005年与鑫通用汽修厂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均未提出,其主张权利的时效早已超过;申请人提供的廖江、杨勇和申请人一样于2005年7月1日和鑫通用汽修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二人的劳动关系经劳动人事局认可。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从法律意义讲,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有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发生实际用工,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赵宗英自参加工作就在凉山州通用汽车修配厂工作。1994年1月4日与州民政福利公司、凉山州通用汽车修配厂签订《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以及1997年1月3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其都在通用汽修厂工作,劳动报酬也由该厂支付。至2005年,凉山州通用汽车修配厂改制为西昌鑫通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该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赵宗英于当年7月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本人仍在该公司工作至今。因此,对申请人赵宗英实际用工的是原凉山州通用汽车修配厂以及后来设立的西昌鑫通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州民政福利公司虽在1994年1月4日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并安排赵宗英在通用汽车修配厂工作,但与申请人赵宗英自始至终没有发生过实际用工关系,没有向其支付过劳动报酬,也就不存在劳动关系。故申请人赵宗英称原判认定其与被申请人州民政福利公司从未形成实际用工关系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赵宗英与被申请人州民政福利公司于1994年1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均还未颁布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州民政福利公司作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当时与赵宗英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应受《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1986年10月1日至2001年10月5日有效)及《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调整而不是适用现行法进行调整规范。故申请人认为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劳动争议案件,应适用现行法律,不应适用已废止的、失效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赵宗英在与州民政福利公司、通用汽修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合同期限内以及1997年1月3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其都在通用汽修厂工作,州民政福利公司没有对其进行工作调动,没有轮流与赵宗英订立劳动合同,也不存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等。因此,申请人赵宗英称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四)》第5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997年1月3日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就即行终止,其法律效力随着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劳动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也随之消灭。申请人赵宗英就被申请人州民政福利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主张权利应从1997年1月4日起算时效,而不是从2013年申请人因未分得被申请人集资房才认为自己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其主张权利的时间已远超过申请仲裁的时效。即便赵宗英不知道1997年1月3日合同期限届满时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已消灭,但在2005年7月其与西昌鑫通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就应当知道其与被申请人之间再无任何关系,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即使从2005年7月与西昌鑫通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算,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时间也已经超过申请仲裁时效。申请人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申请再审理由仍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认为廖江、杨勇二人与其一样于2005年7月和西昌鑫通用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享受的福利待遇却不一致的问题。从查明的事实来看,廖江被凉山州民政福利生产公司录用是经凉山州劳动局凉劳招字(1990)519号录取通知同意录取并加盖凉山州劳动局招工专用章;杨勇1991年7月中专毕业后由州人事局分配到州民政福利公司工作,州民政福利公司安排其在通用汽修厂实习一年,1992年10月由州民政福利公司报凉山州民政局转正。廖江和杨勇与申请人的情况有实质性的区别。

综上,赵宗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宗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潘琼

审判员帅兵

审判员阿硕布格苏日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罗 宗 翠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