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正信与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朱正信与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5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正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
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姜卫群,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旭,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朱正信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银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攀民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朱正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何华
代理审判员杨军
代理审判员吉家涛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任磊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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