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某五金数控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周某某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某五金数控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江中法劳终字第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某五金数控加工厂。
经营者: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某某五金数控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周某某不服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江新法劳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查,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2013年11月13日分别经传票合法传唤,周某某均没有合理的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周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某某撤回上诉处理,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2013)江新法劳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健 文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林 银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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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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