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甘州区水晶恋精品婚纱摄影室与肖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张掖市甘州区水晶恋精品婚纱摄影室与肖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张中民终字第64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水晶恋精品婚纱摄影室(以下简称水晶恋婚纱摄影室)。
代表人沈某。系该摄影室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朱小龙,系甘州区东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田吉悟,系甘州区南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水晶恋精品婚纱摄影室因与被上诉人肖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2013)甘民初字第2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水晶恋精品婚纱摄影室的委托代理人朱小龙,被上诉人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吉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6日,被告肖某到原告水晶恋婚纱摄影室学习化妆。同年6月9日,被告向原告交纳学费500元,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备注:“学期:三个月、延时免费”。同年7月,原告组织全体员工到肃南南沟游玩,并拍照留念。同年10月28日,被告又向原告交纳学习押金500元,原告再次出具收款收据,备注:“按正常手续离职后全额退还”。同年12月19日,被告受原告的指派前往民乐为新娘化妆。次日,被告乘车返回张掖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被告受伤后,遂离开原告处再未上班。期间,被告每天打卡考勤,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1月16日,被告向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其为因工受伤。该局于2013年4月1日以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为由做出了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为此,被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甘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委员会提取申诉,要求确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于2013年6月18日做出(2013)甘区劳人裁字第67号裁定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遂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摄影室成立于2006年8月9日,系个体经营,业主沈某,注册号620702600106931,经营场所位于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什字五交化楼下。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本案原、被告均认可被告交纳学费到原告处学习化妆及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离开原告处的事实,但原告在庭审中陈述,被告在学期3个月届满后又延期学习,被告在摄影室期间一直为学徒,原告并未为被告发放过工资,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首先,本案原、被告均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主体资格,被告每天打卡考勤,从事化妆师助理工作,其提供的劳动属于原告的业务组成部分。其次,针对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原告虽对该证据的形式提出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但却认可证人李婷系其员工,其曾派被告给证人杨毅的新娘化妆的事实。且针对被告学习期满后又续延的陈述,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未提供考勤表和工资表,故一审法院结合证人证言认定被告学习期满后任原告摄影室化妆师助理的事实。综上,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应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原告提出的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离开原告处,就向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张了权利,故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断情形,故原告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水晶恋精品婚纱摄影室与被告肖某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掖市甘州区水晶恋精品婚纱摄影室负担。
一审判决宣判后,张掖市甘州区水晶恋精品婚纱摄影室
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到上诉人处是来学习的,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任何报酬,相反,被上诉人却向上诉人交纳学费,因此,双方的关系不符合事实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查明本案事实,依法予以改判,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成立的一个重要条件即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本案中,上诉人水晶恋婚纱摄影室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为摄影服务,而不是专业的化妆培训学校,故其属于适格的用工主体。被上诉人肖某经过三个月学习后,便开始边工作边继续学习,其学习期限的长短并不影响为上诉人提供劳动的事实。2011年12月19日,肖某被上诉人派往民乐为杨毅的新娘化妆,其接受的是上诉人的指派,并履行上诉人交付的工作任务。同时,上诉人于2011年10月28日出具给被上诉人的收款收据也注明:“按正常手续离职后全额退还”。以及证人李婷证明肖某被上诉人派往民乐给新娘化妆的事实,以上事实均能印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故上诉人辩称肖某仅系学徒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适当。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张掖市甘州区水晶恋精品婚纱摄影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白 登 山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岳 瑾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关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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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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