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远利与佳木斯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崔远利与佳木斯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黑高民申三字第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远利。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佳木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凌涛。
再审申请人崔远利因与被申请人佳木斯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佳民终字第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查终结。
崔远利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2、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缺乏证据证明;3、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4、原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5、原二审法院以欺骗方式,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存在伪造问题。崔远利称佳运公司在原审过程中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的,但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其该项主张不能支持。
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是否错误问题。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佳运公司扣发崔远利工资30%事实存在,已判决佳运公司支付崔远利工资差额部分,并支付一倍赔偿金。现崔远利称佳运公司仍扣发其差额工资、浮动工资、调整工资、非标准工资等事实,但并未举示证据证实,故不能支持。崔远利称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佳运公司应当支付赔偿金,因对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系劳动行政主管机关的职权,属另一法律关系,故崔远利的此项主张不能支持。崔远利称因佳运公司瞒报其工资,导致其少领伤残津贴,因崔远利未能举示佳运公司瞒报其工资的证据,且从2006年1月开始其已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领取伤残津贴,故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崔远利称原审判决认定佳运公司不存在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事实属错误,因其未举示证据证实,故崔远利的此项理由不能支持。
关于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错误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虽然崔远利称佳运公司实行等级工资制,但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原审法院按照佳运公司同岗位职工的工资标准确认崔远利应补发的工资并无不当。因崔远利要求上调养老金的诉求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范围,故原审判决予以驳回是正确的。崔远利主张御寒津贴的问题,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企业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发放御寒津贴,可结合自身经济效益状况,有条件的执行,没条件的可暂缓执行或不执行,由企业决定是否发放。故原审判决驳回崔远利此项诉求并无不当。
关于原一审法院审判组织的组成是否合法问题。经审查,原一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崔远利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崔远利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支持。
关于原二审法院是否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问题。经审查,原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经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虽然崔远利称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崔远利的该项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崔远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七)、(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崔远利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世伟
代理审判员 冯 涛
代理审判员 牟红滨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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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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