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发、中国技术市场报社及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李国发、中国技术市场报社及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国发。
委托代理人:张旭东。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技术市场报社。
法定代表人:姜维群,该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耀,天津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长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学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李国发、中国技术市场报社(以下简称技术报社)及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人力资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李国发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一)李国发与技术报社从1999年10月起建立了劳动关系,技术报社对李国发的行政级别按照处级对待,而且李国发历年缴纳的社保也是按照郑州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缴纳的,生效判决按照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拖欠工资错误。(二)李国发在技术报社连续工作满十年,其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及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金于法有据,生效判决驳回李国发的该项请求与法律相悖。李国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技术报社及人力资源公司申请再审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一、二审法院查明技术报社在2000年1月10日聘请李国发担任河南记者站(筹)执行站长,12月25日又聘请李国发担任河南记者站站长,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应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二)李国发是河南经济日报社的记者,该报社2008年通过河南省豫贸实业有限公司为李国发缴纳了1998年至2008年的社会保险。2002年李国发的聘请期限届满,技术报社与李国发的劳动关系终止。此后河南记者站未进行年检也未开展工作,技术报社也没有再聘请李国发担任记者站站长职务,直到2011年李国发由人力资源公司派遣到技术报社。故生效判决认定技术报社与李国发1999年10月至2011年6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错误。(三)李国发2011年10月10日提出辞职,人力资源公司2011年10月20日批准并解除了李国发的劳动合同,生效判决判令人力资源公司支付李国发至2012年12月的工资错误。(四)李国发私自将记者站以10万元转让他人涉嫌侵占,公安机关正在侦查。技术报社与人力资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一)技术报社1999年10月聘请李国发从事该报社的河南记者站筹建工作,技术报社2000年对李国发的任命文件中记载李国发为河南记者站站长,但技术报社与李国发就工资待遇没有进行详细约定,生效判决根据李国发的工作岗位及李国发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以郑州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工资并无不当。(二)2011年7月1日李国发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为期18个月的劳动合同,生效判决据此认定李国发与技术报社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至2011年6月30日终结,故其再要求与技术报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三)技术报社从2000年1月10日为李国发颁发聘书(期限1999年10月至2002年底),之后于2001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多次颁发聘书,并且李国发也一直在该记者站从事站长工作,接受技术报社的管理,生效判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四)技术报社2000年为李国发颁发的三年聘书期满后,没有解除李国发的职务。此后李国发仍一直从事该职务并且为技术报社开展工作,直至技术报社2010年继续颁发聘书。技术报社关于2000年聘书确定的三年聘期已满即解除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五)李国发在2011年虽然提出辞去站长职务,但仍保留记者身份。人力资源公司以李国发2011年10月辞去站长职务为由主张双方于此时解除劳动合同不能成立。(六)技术报社关于李国发转让记者站涉嫌犯罪的再审申请理由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与本案劳动争议无关。
综上,李国发、技术报社及人力资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李国发、中国技术市场报社及天津今晚传媒人力资源开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王秋娜
代理审判员李百福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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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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