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建国与武川县天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司建国与武川县天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内民申字第5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司建国。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川县天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敏,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司建国因与被申请人武川县天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呼民二终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司建国申请再审称:(一)工资支付凭证(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招工登记表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原审认定司建国没有尽到举证责任而承担不利后果是适用法律不当。(二)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二分子乡政府出具的证明及高某的证人证言等证据,能够证明司建国与天成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司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本案中司建国所列举的乡政府证明、过磅单、笔记本等证据没有天成矿业公司的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其与天成矿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原审判决对其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司建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司建国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满忠
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
代理审判员 彭振华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萨如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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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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