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陆运分公司与薛志磊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2015-11-0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648

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陆运分公司与薛志磊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速民终字第08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陆运分公司。

代表人郑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天津华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志磊。

上诉人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陆运分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3月17日作出的(2013)滨功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0日、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陆运分公司委托代理人于X、张XX,被上诉人薛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薛志磊于2008年8月至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陆运分公司(以下简称“大田陆运分公司”)处工作。大田陆运分公司、薛志磊于2011年10月1日续签订了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薛志磊在大田陆运分公司担任管理岗位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双方单方面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013年5月15日,作为销售经理的薛志磊进入大田陆运分公司操作仓库,驾驶叉车搬运货物。在仓库货物整理期间,大田陆运分公司客户施耐德公司的一件货物掉落并损坏。薛志磊在告诉参加整理货物的车辆管理经理杨XX后,杨XX给李XX、王XX经理打电话后,于2013年5月22日以邮件形式向王XX汇报施耐德货物破损情况。2013年6月13日,薛志磊以邮件形式向大田陆运分公司公司职员于X汇报事情经过。2013年7月12日,大田陆运分公司向薛志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薛志磊进入公司操作工作区域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私自开动公司叉车且不听劝阻,致使客户货物毁损,给公司造成2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决定与薛志磊解除合同。薛志磊对大田陆运分公司在无法确认损失金额和全部事实的情况下有异议,并要求公司于2013年7月15日前提供相关损失证明后签字。2013年7月12日,大田陆运分公司与客户施耐德公司签订赔偿函,约定由大田陆运分公司在赔偿函签订之日后两个月内赔偿人民币230600元(含税)。2013年9月15日,大田陆运分公司向天津大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借款人民币230600元。2013年9月16日,天津大田物流有限公司向施耐德公司银行转账支付人民币230600元。2013年12月3日,施耐德公司向大田陆运分公司出具货物赔偿款人民币230600元的收据一张。

另查明,2013年7月23日,薛志磊因对大田陆运分公司解除合同有异议至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大田陆运分公司支付:1、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111.99元;2、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站点提成17592.3元;2013年5月工资差额1210元和2013年6月工资差额1210元;4、支付欠发的解决红日业务奖金6500元;5、支付2013年7月工资差额600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1日作出仲裁裁决:大田陆运分公司支付薛志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550元;驳回薛志磊其他仲裁申请。薛志磊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前12月的平均工资为3710元/月。

大田陆运分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其不支付薛志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55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薛志磊负担。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赋予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指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约束劳动者的行为。本案中,大田陆运分公司认为薛志磊作为销售经理驾驶叉车行为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且造成公司重大损失,应与辞退。但对于薛志磊是否存在过错或者重大过失,对于驾驶叉车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大田陆运分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明给予薛志磊明确释明以及申辩的机会;对于薛志磊的驾驶叉车行为与客户货物损坏的因果关系亦未提供充分且合法的证据,且大田陆运分公司的最终直接损失至本案审理时仍无法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大田陆运分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大田陆运分公司与薛志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赔偿。基于薛志磊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3710元以及在大田陆运分公司处工作年限,大田陆运分公司应支付薛志磊经济赔偿金37100元。鉴于薛志磊对于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予以认可,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驳回大田陆运分公司诉讼请求;2、大田陆运分公司于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薛志磊人民币18550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大田陆运分公司负担。

原审法院判决后,大田陆运分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二审案件诉讼费用由薛志磊负担。理由:薛志磊在其公司负责销售工作,其在无叉车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驾驶叉车致货物损坏,应承担全部责任;依据员工手册,员工给公司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其依据该规定与薛志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被上诉人薛志磊辩称,货物损失与其无关,大田陆运分公司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第(二)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三)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本案薛志磊于2008年8月入职大田陆运分公司,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并于2011年10月1日续签订自2011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2013年7月12日,大田陆运分公司向薛志磊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薛志磊进入公司操作工作区域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私自开动公司叉车且不听劝阻,致使客户货物毁损,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决定与薛志磊解除合同。

关于大田陆运分公司解除与薛志磊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大田陆运分公司应当对“薛志磊进入公司操作工作区域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私自开动公司叉车且不听劝阻,致使客户货物毁损,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予以举证证明。庭审中,薛志磊对其无证驾驶叉车的事实予以认可,同时认可事发现场有货物损失,但认为该损失不是其造成。

现大田陆运分公司证实损失是薛志磊违规驾驶叉车造成货物损失的直接证据系其二审审理期间提交的证人王虹的证言。王虹在二审审理期间出庭作证,证明其亲眼见到薛志磊叉货物时不慎将货物叉翻,货物损失是薛志磊造成。王虹作为大田陆运分公司的员工和处理涉诉货物损失后期理赔的工作人员,在事发后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在大田陆运分公司与薛志磊劳动争议仲裁、一审诉讼过程中,始终对其亲眼所见薛志磊叉货物时致货物损失保持沉默。且大田陆运分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一审诉讼过程中,始终未提及有人看到薛志磊叉翻货物,亦未提及王虹证言。在涉诉事件发生后,大田陆运分公司对现场人员的调查中亦没有人提及王虹在现场或王虹看到了事发经过。王虹现仍系大田陆运分公司员工,其与大田陆运分公司之间存有一定利害关系,鉴于此,并综合以上不符合常理之处,王虹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证言不能单独证明货物是薛志磊叉翻致损失。大田陆运分公司作为事发单位,其在事发现场安装有监控录像,但大田陆运分公司因技术原因不能提供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同时大田陆运分公司亦未能提交其他直接证据用以佐证王虹的证言。故大田陆运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薛志磊无证驾驶叉车与货物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关于薛志磊无证驾驶叉车是否构成大田陆运分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大田陆运分公司提交员工手册、叉车安全作业管理规程,均未有无证驾驶叉车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事项。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大田陆运分公司与薛志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大田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陆运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景新

代理审判员邓 晓 萱

代理审判员王晶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何日升

速录员李霞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时效规定是多久

    对于劳动争议而言,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因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

  •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该如何判决

    劳务合同纠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如果法院当天宣判的,会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给当事人;如果法院定期宣判的,则宣判后会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 找一个个人劳动合同纠纷律师起诉一般多少钱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 上下浮动幅度:20% 但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争议标的额的以下费率实行分段累计收费: 标的额费率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