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田向辉与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1-0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400

田向辉与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二中民终字第036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向辉。

  委托代理人赵崇民,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顺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亮。

  上诉人田向辉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2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9月,田向辉起诉至原审法院称:我于2002年9月入职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物业公司),在部门从事行政岗位工作。2011年12月31日,我与中广物业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4月30日,中广物业公司单方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我的月平均工资为12980元。我认为,中广物业公司单方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广物业公司应当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我于2013年5月依法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城区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但西城区仲裁委作出的裁决错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驳回了我仲裁请求,我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中广物业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85560元;2、本案诉讼费由中广物业公司承担。

  中广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田向辉的诉讼请求。田向辉违反职工手册的规定,我公司解除合同有事实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田向辉所述入职时间属实,2013年4月30日我公司通知田向辉解除劳动合同,有书面通知,载明了解除理由。田向辉起诉中所称的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12980元认可无异议,但是不同意支付赔偿金。仲裁裁决后我公司没有起诉,同意仲裁裁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义务。中广物业公司根据职工代表大会会议记录、签订表、对《管理手册》(编号:ZGWY-GLSC-C-2011)(以下简称2011版管理手册)征询意见的回复等证据,对田向辉进行处罚,《处罚审批表》中亦显示处罚人意见处签字为田向辉。因中广物业公司的2011版管理手册系依法制定,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已公示或告知田向辉,因此田向辉应当遵守该管理手册中的劳动纪律的规定。中广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能有效证明田向辉在未经过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中央电视台新址主楼塔一5层5016房间(以下简称5016房间)吸烟,该行为对中广物业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故中广物业公司在通知工会并征得工会同意后依据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规定对田向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法院对田向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判决:驳回田向辉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田向辉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田向辉的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中广物业公司的2011版管理手册系依法制定错误,该管理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与本案相关的规定违反"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罚过相当"、"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二、5016房间系中广物业公司的工作用房,原审判决认定其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该房间吸烟,该行为对中广物业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是错误的;三、我吸烟一事不属于2011版管理手册中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且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前已作出处理,中广物业解除劳动合同系一事再罚;四、原审判决依据的会议记录等证据均系中广物业公司伪造。

  中广物业公司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田向辉与中广物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履行劳动合同的事实。

  田向辉于2002年9月入职中广物业公司。2011年12月31日,田向辉与中广物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田向辉从事行政岗位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2500元,实行标准工时制。合同第三条还约定,田向辉应当按照工作需要按时保质地完成工作。具体工作标准、定额、工作任务按《管理手册》、《岗位描述》、《工作手册》或中广物业公司相应规定执行。原审庭审中,双方认可劳动关系解除前田向辉担任保洁四部主管,负责管理保洁四部的保洁员及其工作,保洁四部主要负责中央电视台新址办公大楼内部公共区域的保洁,如楼内大厅,但不包括各办公室内保洁。

  2012年5月至2013年4月期间,中广物业公司按月向田向辉实发工资的数额依时间顺序如下:4516.85元、4070.65元、5116.05元、4987.64元、41821.64元、5104.64元、35335.68元、4845.28元、6274.64元、5915.32元、5807.32元、6257.32元。

  田向辉在中广物业公司实际工作至2013年4月30日。

  (二)关于田向辉涉案被控严重违纪方面的事实。

  中广物业公司主张田向辉私藏私配钥匙,于2013年1月29日晚擅自进入5016房间吸烟,并与冯道云发生不正当关系。为此,中广物业公司在原审审理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田向辉出具的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2013年1月29日晚上19:10分5层5016房间内田向辉在此抽烟。田向辉对该声明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只能证明其当时在该房间内吸烟。

  2、显示为冯道云签字的声明一份。该声明载明:2013年1月29日晚19:10在5层016房间,田向辉(男)与冯道云(女)在房间发生行为纯属自愿,要求不予追究。落款处有"冯道云"签名字样。田向辉认为该证据系证人证言,证人未出庭作证,故不予认可。

  3、《中央电视台项目管理处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各一份。该会议纪要载明:......保洁只留卫生间、杂物间、开水间的钥匙,其余钥匙集中整理后等领导通知后移交。各部将楼层钥匙回收,本周四下班前全部交还朱文靖......。会议签到表显示有田向辉签字。田向辉对该会议纪要的真实性不认可,认可签到表系其本人签字。

  4、领用人为吴亮超的《四部钥匙暂借登记表》一份。田向辉认为该表与本案无关。

  5、中央电视台保卫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2013年1月29日晚上19:00左右,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田向辉未经我台许可擅自进入我台新址主楼塔一我台工作用房5层5016房间(日常锁闭),并在该房间内吸烟。在该房间内,同时还有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冯道云(女)。以上情况,特此证明。田向辉不认可该证明的内容,认为中央电视台保卫处是中央电视台内设机构,其出具证明主体不合格,故证据形式不合法。

  6、《关于对田向辉违纪问题的处理通报》一份。该通报系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党组纪律检查组、中央电视台监察室、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3年3月28日联合作出,载明:......经查实,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田向辉擅自进入我台总部新址主楼塔一工作房间5层5016房间吸烟,已严重违反《中央电视台总部禁止吸烟管理规定》,对我台消防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经电视台研究决定,责成北京中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就处理结果给予回复......。田向辉对该通报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吸烟是一般违纪行为。

  在本院审理中,中广物业公司提交了中央电视台新址主楼塔一平面图纸一份,主张5016房间系工作房间,与主楼塔一5层5130房间(以下简称5130房间)不是同一房间,该图纸显示5016房间为审看间,与5130房间不是同一房间。田向辉对此不予认可,其坚持认为5016房间与5130房间系同一房间,作为库房使用,同时作临时休息用,并非中央电视台的工作房间。中广物业公司称其公司在央视并无临时休息房间,塔一五层亦无其公司办公房间。

  田向辉否认其存在私藏私配钥匙的行为,主张5016房间钥匙为从公司钥匙管理员手中领取。为此,田向辉在原审审理中提交了朱文靖和吴国会签字的证言,上述二人均未出庭作证,且以上两份证言中注明的房间均为5130房间,田向辉称5130房间与5016房间是同一房间,中广物业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在本院审理中,田向辉提交了《管理手册》(编号:ZGWY-GLSC-B-2007)(以下简称2007版管理手册)的部分内容,主张依据2007版管理手册,没有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中广物业公司主张其公司系依据2011版管理手册作出的解除决定,且其公司原审提交的田向辉签字的《处罚审批表》上载明的处罚依据可以与2011版管理手册相对应,而与2007版管理手册无法对应,故田向辉对2011版管理手册应系知情。

  为查清事实,本院前往中央电视台新址进行现场勘验,经勘验,5016房间与5130房间不是同一房间,该房间钥匙由中央电视台房屋管理处保管钥匙,日常锁闭,目前为空置状态。

  本院向中央电视台监察室案件组副组长雷业涛核实相关情况,其称:"我是田向辉这个案件的承办人之一","5016是办公用房是肯定的,中广物业公司有临时办公室,不在5层,他们没有专门休息室。这个房间不知道他是怎么拿到钥匙的","我们处理这个事情的时候有非常确凿的证据,包括保卫处,台保卫处提供的巡逻时发现田向辉和冯道云擅自进入5016房间吸烟并发生性行为的情况说明,冯道云本人签字确认,田向辉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田向辉本人签字确认的擅自进入5016房间吸烟、发生性行为等一系列证据......在我们责令中广物业公司处理田向辉后,田向辉也没有向电视台监察室及中广物业公司、公司央视新址项目管理处提出任何异议。"

  (三)关于中广物业公司对田向辉进行处罚方面的事实。

  2013年1月30日,中广物业公司作出《关于对田向辉违规事情处理的决定》,该决定载明:"2013年1月29日央视项目管理处保洁主管田向辉在央视总部大楼内吸烟......做如下处理决定:一、免去田向辉央视项目管理处保洁主管职务,调往安徽分公司任环境管理部副主管......"后田向辉被调往中广物业公司安徽分公司工作。

  2013年4月30日,中广物业公司征得其公司工会同意后与田向辉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为:田向辉违反2011版管理手册的处罚条例中严重违纪第三条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者;第八条私配私藏公司或客户房间箱柜钥匙;第十二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同日,中广物业公司为田向辉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中广物业公司主张其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并已向田向辉公示,田向辉对2011版管理手册的内容知情,其公司系依据2011版管理手册相关规定与田向辉解除劳动合同,应属合法有效。为此中广物业公司在原审审理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2011版管理手册一份。该管理手册第二篇第二章第五"处罚条例"(五)罚分细则第3"违纪"规定"......(2)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第5"严重违纪"规定"......(3)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者。......(8)私配私藏公司或客户房间箱柜钥匙。......(1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18)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严重违法乱纪者,直接交送公安机关处理"。田向辉认为该管理手册未经民主程序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非指定区域内吸烟是一般违纪行为,中广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三项规定违反了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公平合理的原则。

  2、《中广物业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各一份。该会议纪要显示会议日期为2011年7月2日,并载明:本次会议应到职工代表53人,实到职工代表49人,出席会议的职工代表超过全体职工代表数的三分之二......在公司成立九周年之际,公司对涵盖了各项规章制度的《管理手册》进行了第四次更新完善。此次更新是在第三版《管理手册》的基础上对公司管理制度进行了补充调整......最后全体职工代表一致通过了《管理手册》,同意其中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请公司各部门认真传达至每位员工。田向辉认为上述会议纪要系伪造,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

  3、《关于对﹤管理手册﹥征询意见的回复》一份。该回复载明:公司于2011年7月20日发给本工会的关于对2011版管理手册的征求意见的函收悉......此外,该《管理手册》已交由全体公司员工讨论,并根据员工意见进行了多次修改......工会同意此版《管理手册》施行,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尽快批准实施。田向辉认为工会不能证明2011版管理手册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讨论,工会不等同于全体职工,故2011版管理手册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4、《培训签到表》一份。该表显示培训日期为2012年5月18日,培训人为田向辉,培训内容为《管理手册》通用制度、管理规定等相关内容,参加人签名处有苏伟等54人签字。田向辉对该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5、《处罚审批表》五份。该五份《处罚审批表》处罚人意见一栏均为田向辉签字,其中被处罚人为黄艳果的《处罚审批表》显示:处罚事实记录为9月24日上午请假未批没来上班;处罚种类为根据管理手册第266页过失中第13条、14条给予5分处罚;处罚人意见栏载明:该员工请假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做主未上班,根据公司管理手册相关规定属于过失,建议公司给予处罚。田向辉认可五份《处罚审批表》上处罚人意见一栏系其本人签字,但称其并不知悉2011版管理手册的内容。

  6、《中央电视台总部禁止吸烟管理规定(暂行)》一份。该规定第一条规定:中央电视台总部所有楼内、市内区域,以及楼外园区内非指定吸烟区域禁止吸烟,具体包括下列区域和场所:(一)央视总部主楼、服务楼的所有办公室、会议室(二)大堂、食堂、休息区、停车场等各类公共区域(三)机房、库房、演播室、配音间、电梯轿厢等......;第八条规定:在央视总部禁烟区域内吸烟的处罚......2、外协人员违反本规定者,由总部接管办通知外协人员所属单位、公司对当事人予以处分、解聘等处理,并对外协单位、公司依据合同条款进行处罚。对聘请外协公司的台内部门进行通报批评。田向辉对该规定的真实性认可。

  7、《关于解除员工田向辉劳动合同通知工会意见书》一份。该意见书显示中广物业公司工会于2013年4月19日答复同意中广物业公司解除与田向辉的劳动合同。田向辉认可该意见书的真实性,但认为该意见书系工会在不了解具体违纪行为的情况下出具的。

  田向辉主张中广物业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重复处罚,解除行为违法。中广物业公司称2013年1月30日的处理决定系针对其吸烟行为,依据为2011版管理手册中规定的"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属于"违纪";此后进一步核实相关事实后,查明还存在擅自进入客户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私配私藏客户房间箱柜钥匙、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等严重违纪情形,故后又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四)关于本案仲裁相关情况的事实。

  田向辉曾以中广物业公司为被申请人向西城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中广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85560元。2013年9月14日,西城区仲裁委经审理作出京西劳仲字(2013)第1864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田向辉的申请请求。裁决后田向辉不服,于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中广物业公司未对裁决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工资条、田向辉出具的声明、显示为冯道云签字的声明、《中央电视台项目管理处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四部钥匙暂借登记表》、证明、《关于对田向辉违纪问题的处理通报》、证人证言、2011版管理手册、2007版管理手册、《中广物业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关于对﹤管理手册﹥征询意见的回复》、《培训签到表》、《处罚审批表》、《中央电视台总部禁止吸烟管理规定(暂行)》、《关于解除员工田向辉劳动合同通知工会意见书》、调查笔录、勘验现场照片、图纸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问题,具体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三方面的问题:一、田向辉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中的严重违纪情形;二、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田向辉公示或告知,相关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原则;三、中广物业公司与田向辉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而违法。

  第一,关于田向辉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中严重违纪情形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中广物业公司主张田向辉私藏私配钥匙,擅自进入5016房间吸烟并与冯道云发生不正当关系,构成2011版管理手册中的严重违纪情形,其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田向辉私藏私配钥匙一节,中广物业公司虽提交了《中央电视台项目管理处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四部钥匙暂借登记表》,但该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只能证明其公司曾作出决议,要求保洁部门将除卫生间、杂物间、开水间外的其他房间钥匙集中整理并等通知进行移交。现中广物业公司未进一步举证上述决议的实际执行情况,而《四部钥匙暂借登记表》也仅显示了其公司员工吴亮超的钥匙借用登记情况,无法据此得出5016房间的钥匙已移交,田向辉进入5016房间系私藏私配钥匙的结论。故在中广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的情况下,本院对其公司主张的田向辉私藏私配钥匙一节,不予采信。

  关于田向辉与冯道云发生不正当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一节,中广物业公司提交了显示为冯道云签字的声明,中央电视台监察室相关负责人亦称田向辉与冯道云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属实,但一方面田向辉对此不予认可,另一方面冯道云未出庭,显示为其签名的声明真伪不明,故在中广物业公司未进一步提交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亦不予采信。退一步而言,即便可以认定田向辉与冯道云于涉案时间和地点发生了性关系,能否界定为不正当关系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仍值得商榷。

  关于田向辉进入5016房间吸烟,构成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一节。田向辉认可其2013年1月29日晚上19:00左右进入5016房间吸烟的事实,但其主张5016房间系中广物业公司的工作房间,与5130房间系同一房间,故其行为仅构成一般违纪,不构成"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这一严重违纪情形。对此,本院对5016房间是否属于"客户工作房间"、田向辉进入5016房间吸烟是否造成重大影响作如下考量:

  从中广物业公司制定这一规章制度的目的来看,要求员工不得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主要是为了约束员工行为,防止员工非因工作原因进入正常工作区域以外的属于客户管理、控制的区域,对客户造成损害,避免客户对其公司服务水平产生质疑,要求其公司承担责任。故本案中的"客户工作房间"不应狭义地理解为客户已经作为工作用途实际投入使用的房间,而将其认定为由客户负责管理、未经客户许可不得擅自进入的非其工作区域的房间更为妥当。现根据本院现场勘验及调查的结果,5016房间虽非中央电视台已经实际使用的工作房间,但系由中央电视台管理、控制并计划用作工作用途,该房间日常锁闭,钥匙由中央电视台房屋管理处管理。此外,原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中广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不包括办公室内保洁,故在田向辉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于2013年1月29日晚上19:00左右进入5016房间系因工作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其上述行为属于"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的情形。

  2009年中央电视台新址特大火灾事故造成了重大损失,留下了非常惨痛的教训。此后,中央电视台高度重视防火工作,并出台了《中央电视台总部禁止吸烟管理规定(暂行)》等规定。本案中,中央电视台监察室指派专人负责处理田向辉一案,中央电视台监察室、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党组纪律检查组、中国共产党中央电视台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联合对田向辉在5016房间吸烟一事进行了通报,责成中广物业公司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中广物业公司系负责中央电视台新址保洁工作的服务单位,在因其员工行为对客户单位的消防安全造成重大隐患的情况下,显然对其公司造成了重大影响。

  综上,本院认定田向辉于2013年1月29日晚擅自进入5016房间吸烟的行为属于"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

  第二,关于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田向辉公示或告知、相关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原则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2011版管理手册是否经民主程序制定一节。根据中广物业公司提交的《中广物业第一届职工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体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其公司系于2011年7月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一致通过了2011版管理手册,而其公司提交的会议签到表、《对2011版管理手册征询意见的回复》亦能佐证上述事实,后者还显示该管理手册的制定征询了中广物业公司工会的意见。现田向辉虽主张上述证据系伪造,2011版管理手册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但未提交相应反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的制定过程符合法律对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民主制定程序的规定。

  关于2011版管理手册相关内容是否已经向田向辉公示或告知一节。中广物业公司提交的《处罚审批表》显示田向辉作为处罚人依据2011版管理手册中的"处罚条例"对员工进行了多次处罚,而田向辉提交的2007版管理手册的内容则与《处罚审批表》中的处罚依据无法对应,故田向辉对2011版管理手册"处罚条例"的内容应系知情。据此可推知,中广物业公司已将2011版管理手册"处罚条例"的内容告知田向辉。

  关于中广物业公司与田向辉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具体规定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法律原则一节。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了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规则。本案中,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中的处罚条例第二篇第二章第五"处罚条例"系为严肃劳动纪律,加强劳动管理制定,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的表现、处罚种类等进行了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范畴。田向辉主张相关规定违反了"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罚过相当"、"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其意指中广物业公司的处罚规定过苛,不具有合理性。由于中广物业管理公司系从事物业管理营业,所在的行业系服务行业,经营过程中理应注重保护客户隐私、提升服务质量,故其公司将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者、私配私藏公司或客户房间箱柜钥匙等情形认定为严重违纪具有经营管理上的合理性,不构成"罚过不当"、"显失公平合理"等情形。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基准的设定等方面,中广物业公司的上述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综上,本院认定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系经民主程序制定,相关内容已告知田向辉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

  第三,关于中广物业公司与田向辉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属于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而违法的问题。

  田向辉主张因中广物业公司就其吸烟一事已作出处理,中广物业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一事再罚,故解除行为违法。本院作如下考虑:首先,"一事不再罚"属于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罚款的行政处罚。可见,其主要强调的是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不能同一,以及处罚手段不能同一。其次,劳动法领域并无法律、法规明确禁止"一事再罚",但由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将"一事不再罚"适用于劳动法领域有其合理性,可以避免用人单位滥用其用工管理权。再次,"一事不再罚"在劳动法领域的适用有其自身特色,且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不能机械地理解为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一项违纪行为绝对不允许进行两次处罚。尤其是在劳动者的一项违纪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不同规定,同时造成了不同后果的情况下,绝对禁止用人单位的再次处罚对用人单位并不公平。最后,具体在本案中考量,中广物业公司主张其第一次处罚即将田向辉降职并调往外地分公司工作系因其吸烟,而其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将"在非指定区域内吸烟"界定为违纪事项,此后系因查实田向辉还存在相应严重违纪情形,故再次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本案中田向辉的违纪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广物业公司2011版管理手册关于违纪和严重违纪中的两项不同规定,且造成了不同的后果。中广物业公司就田向辉的违纪行为作出第一次处罚决定系其违纪行为发生的第二日,此时其行为违反了具体指向吸烟行为的一般违纪规定。此后,其行为因中央电视台相关机构的调查、通报等情形产生对中广物业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后果,从而构成"擅自进入客户机房或工作房间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情形,中广物业公司再与田向辉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属于滥用用工管理权的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立法、司法、执法的重要目标,为此既应当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应当赋予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自主权,明确其权利义务。具体在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上,体现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进行充分的解雇保护的同时,还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其单位规章制度情况下的单方解除权。具体到本案中,综合前述分析,本院认定中广物业公司与田向辉解除劳动合同有实体上的事实依据,亦符合法律程序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合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据此,田向辉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元,均由田向辉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艳

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

代理审判员  宋 鹏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宋 然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请一个律师大概多少钱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委托一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大约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个企业员工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收费多少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找企业劳动争议纠纷律师起诉如何收费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 公司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找律师费用多少钱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