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程某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1302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上诉人程某因与被上诉人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504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程某在原审法院诉称:2009年7月11日至10月30日我在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地安门变电站担任保安,月工资8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我存在休息日加班,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向我支付加班费。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支付2009年7月11日至10月30日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造成的损失120 000元;2、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支付2009年7月11日至10月30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43元;3、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支付2009年7月11日至10月30日的双休日加班费2800元;4、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我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11日至10月30日程某在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程某曾以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2009年9月至11月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经济损失为由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2010年4月15日东城区仲裁委作出京东劳仲字(2010)第1029号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某公司向程某支付2009年9月至11月的工资2400元、二、程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三、双方当事人再无其他劳动纠纷。该调解书已执行完毕。之后,程某又以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由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昌平区仲裁委作出京昌劳仲字(2010)第114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某公司向程某支付2009年10月1日至10月3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43元;二、驳回程某的其他申请请求。程某不服该裁决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2月20日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昌民初字第121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程某的起诉。双方均未上诉,该裁定已生效。2011年7月1日某公司名称变更为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2013年4月11日程某又以要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海淀区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对程某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鉴此,法院认为,经东城区仲裁委调解,程某与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就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经济损失的诉争达成了调解协议: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程某支付工资2400元,程某放弃其他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纠纷。该调解协议已经执行完毕。因此,现程某再次起诉要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经济损失,属于一事不再理。程某本案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某的起诉。
程某不服原审法院裁定,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应当给程某缴纳社会保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程某曾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2009年9月至11月工资、双休日加班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的经济损失,经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程某支付工资2400元,程某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纠纷。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执行完毕。现程某再次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程某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程某已交纳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芳
代理审判员 吴博文
代理审判员 何 锐
二○一三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书 记 员 张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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