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树琼与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杨树琼与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川民申字第9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树琼。
委托代理人:李蓉,宜宾市翠屏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晓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慧明,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杨树琼与被申请人宜宾金川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宜民终字第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钟均成
代理审判员刘冰柔
代理审判员王杰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叶昌会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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