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湘愉与东莞市花媚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杨湘愉与东莞市花媚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1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湘愉。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花媚服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旭明。
再审申请人杨湘愉(以下简称杨湘愉)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花媚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湘愉申请再审称:1.杨湘愉根本没有请求解除与花媚公司的劳动关系,一、二审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越俎代疱。2.杨湘愉在花媚公司每月上班26天,每天除8小时正常上班外,每晚还另加班2至3小时不等,一审偏听花媚公司一面之辞,要求花媚公司提供杨湘愉的考勤记录却不按考勤记录计算和支持杨湘愉的加班工资。3.一、二审查明杨湘愉2011年10月至2012年10月期间每月实发工资的数额,该数额表明花媚公司的工资计酬方式是错误的,因为部分月份的工资连东莞市最低工资都未达到,而一、二审还认定花媚公司制定的计件工资相对合理,故一、二审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改判花媚公司向杨湘愉支付加班工资和未付工资合计11977元。
本院认为:根据杨湘愉的再审申请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审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恰当问题。杨湘愉主张工资计酬方法有错是否有理;杨湘愉主张加班工资是否有理。
关于原审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否恰当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2年12月5日,杨湘愉以有急事回家为由向花媚公司提出辞工,花媚公司同意杨湘愉辞工。同日,杨湘愉出具《声明》称与花媚公司一切劳务关系已交清。因此,原审认定杨湘愉向花媚公司提出辞职,花媚公司也表示同意、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解除,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杨湘愉主张工资计酬方法有错是否有理问题。杨湘愉主张双方约定实行的是每小时6.32元的标准工时制,但根据花媚公司提交的员工工资表、计件工资统计表、计件工资单价等证据及双方陈述,双方实际上实行的是计件工资。结合相同岗位其他员工的一般工作时间及月平均工资收入均在2500元以上、不低于同期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原审认定花媚公司制定的工资支付方式相对合理,对杨湘愉该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杨湘愉主张加班工资是否有理问题。因杨湘愉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加班费问题提出过异议或向相关部门投诉,且花媚公司已经按照杨湘愉的计件情况支付了相应工资,结合杨湘愉在录音中对有些月份工资偏低的情况,称是因为“没心情工作”所致,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杨湘愉主张花媚公司应支付2011年10月至2012年12月加班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该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杨湘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湘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恒
审判员庄幼英
代理审判员廖云海
二〇一四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袁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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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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