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案例集锦

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李小林劳动争议上诉案

2015-11-07 来源:HR法律网 浏览:1307


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李小林劳动争议上诉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济民一终字第5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洪英。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福勇。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林。

上诉人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小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李小林系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职工。李小林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1年7月30日止。2005年2月底,李小林因其工作岗位不存在回家待岗至今,期间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未向李小林发放生活费。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自2011年1月起停止为李小林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李小林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李小林2005年2月至2011年3月的生活费。原审法院经审理作出(2011)市民初字第566号民事判决,判决李小林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支付李小林自2010年1月起至2011年3月止的生活费9338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李小林再次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资及赔偿金、报销医药费等。原审法院经审理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市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判决,判决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支付李小林自2011年4月起至2012年2月止的生活费8470元,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为李小林报销医疗费5337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2年11月15日,李小林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李小林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工资及赔偿金、报销医药费等,该委经审理作出裁决。李小林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诉至原审法院。2012年3月31日,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向李小林邮寄挂号信要求其到单位报到上班,信件以“本人要求退回原处”为由于2012年4月6日退件。2012年5月20日,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在山东商报上刊登公告,要求李小林于登报之日起15日内到公司报到上班。2012年6月6日,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向李小林邮寄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本人拒收”为由退回。信件退回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2日在山东商报将邮寄内容予以公告。2012年6月27日,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制作了《关于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决定》,贴于公司内向全体职工公示三天。2013年1月9日,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向李小林邮寄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以“本人拒收”为由退回。信件退回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在山东商报将邮寄内容予以公告。审理过程中,李小林陈述其患有糖尿病,因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停缴了医疗保险,使李小林的医疗门规卡无法使用,李小林无其他生活来源,只得从医药公司批发药品来维持治疗,并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2012年5月10日药品出库凭证一张,金额为4685元。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对李小林患有糖尿病的事实无异议。另查明,2012年3月1日至2012年11月30日期间,济南市市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240元。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通知应遵守法定程序,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本案中,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2012年5月20日通过公告的形式通知李小林报到上班及至2012年6月27日作出解除合同的处理决定系在(2012)市民初字第1028号民事案件审理期间,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对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无异议,且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在能够采取直接送达的情况下而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亦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主张双方劳动合同解除的辩称意见,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对于李小林要求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本案李小林自2005年2月底起因其工作岗位不存在回家待岗,即并非李小林自身的原因未正常上班,故对李小林要求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期间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李小林要求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报销医疗费4685元的诉讼请求,因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未为李小林缴纳医疗保险费,使李小林的医疗门规卡无法使用,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故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应按90%的比例向李小林支付医药费,对于李小林主张的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李小林要求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补助费、申诉期间20%的赔偿金、生活费利息及一至五倍赔偿金的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其他劳动法规政策之规定,判决:一、李小林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小林自2012年3月起至2012年11月止的生活费7812元(1240元×70%×9个月);三、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李小林报销医疗费4216.50元(4685元×90%);四、驳回李小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认定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在能够采取直接送达的情况下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与事实不符。事实上,在2012年3月5日,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与李小林因劳动争议在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审时,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当庭要求李小林于2012年3月28日上午9点到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报到上班,但李小林并未按要求的时间报到上班。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无法联系上李小林,所以采取挂号信的方式向李小林邮寄送达报到上班的通知,但李小林拒收,无奈才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李小林拒不报到上班已形成事实上的旷工,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和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李小林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挂号信的方式向李小林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但李小林拒收,后采取登报公告的方式要求李小林到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但李小林仍置之不理。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通过邮寄、登报公告的方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因此,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解除与李小林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二、李小林为支持其要求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一份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2012年5月10日出具的药品出库凭证,该出库凭证既非收款收据,也非正规发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李小林承担。

被上诉人李小林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对有旷工行为的劳动者作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劳动者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劳动者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在此基础上,用人单位方可对劳动者作除名处理。现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在能够采取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李小林的情况下而采取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李小林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不符合法定程序,原审判决未支持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关于其与李小林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主张,并无不当。原审判决对于李小林要求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本院予以维持。据此,原审判决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支付李小林自2012年3月起至2012年11月止的生活费7812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李小林要求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对于李小林患有糖尿病的事实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并无异议,因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未为李小林缴纳医疗保险,李小林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李小林治疗疾病确实需要支出医疗费用,原审法院采信李小林提交的济南恒丰伟业医药有限公司药品出库凭证,以此判决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按90%的比例向李小林支付医疗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许海涛

代理审判员徐林豹

代理审判员唐鸣亮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艳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如何设立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法律对于劳动争议期限有有规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包括哪些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在线咨询劳动法律师

    18116618709

    Copyright 2020 劳动纠纷律师 技术支持:律品科技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