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罗雪芬劳动争议纠纷案
深圳市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罗雪芬劳动争议纠纷案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宝法龙劳初字第431号
原告深圳市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
委托代理人苟应祥,公司人事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刚,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罗雪芬。
上列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及裁判结果如下:
一、入职时间:2013年4月12日。
二、工作岗位:采购主管。
三、劳动合同:未签订。
四、工资结构:双方存有争议,用人单位主张基本工资2000元,劳动者主张26天包月月薪6000元。
五、工资发放:银行转账发放,2013年4月12日至4月30日工资3692元,5月份工资2230元,6月份工资927元。劳动者仅认可4月份工资。
六、出勤情况:劳动者主张4月份出勤16天(6000元÷26天×16天=3692元)。用人单位主张4月份出勤13天。双方确认5月1日至6月14日期间平时上班26日,休息日加班5天,期间法定节假日合计2天。
七、仲裁结果:原告支付被告2013年5月1日至6月14日工资差额4243元。
八、用人单位诉讼请求:无需履行仲裁裁项。
九、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工资结构约定。以4月12日至4月30日期间工资3962元估算,月薪约为3692元÷19天×30天=5829元,故本院采纳原告关于包月月薪6000元的主张。故5月1日至6月14日工资为:6000元÷(21.75天+4天×200%)×(26天+2天+5天×200%)=7663.87元,差额为:7663.87元-2230元-927元=4506.87元。劳动仲裁核得差额4243元,劳动者认可此裁项,用人单位可据此履行给付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锐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被告罗雪芬工资差额4243元。
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柯德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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