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涂文开劳动争议上诉案
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涂文开劳动争议上诉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三中民终字第049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向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蒲良翠,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涂文开。
上诉人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兆长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涂文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390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兆长泰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涂文开于2011年11月16日入职东兆长泰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在职期间,涂文开经常迟到、早退、旷工,从未向公司提交或补交过任何合规的请假手续,且利用人力资源总监具有考勤及工资发放的审核与批准之便,每月都给自己按照全勤向财务部门报送。从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25日,涂文开共计缺勤1068小时15分36秒,东兆长泰公司为此多向涂文开发放工资107501.08元。此外,涂文开明知公司对于车辆补贴有明确的条件限制,仍然不顾自身条件不足无法享受此福利的事实,利用职务之便,违规领取每月的车辆补贴3200元。同时,涂文开还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违规审批新入职员工么×、刘×、周×、王×、肖×所享受的待遇及福利,造成岗位级别与薪酬福利职级不对应的混乱情况,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58800元。东兆长泰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涂文开返还2012年1月至10月期间多领取的工资107501.08元;2.涂文开返还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期间领取的车辆补贴36800元;3.涂文开赔偿因其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58800元。
涂文开在一审中答辩称:东兆长泰公司所述均不属实,其不同意东兆长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6日,东兆长泰公司(甲方)与涂文开(乙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1.合同期限自2011年11月16日至2013年11月15日,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工作,乙方承认甲方的《员工守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和乙方工作业绩能力表现,可以变更或调整乙方的职位和工作内容。2.乙方的职位实行标准工时制,甲方每月1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资。乙方月基本(固定)工资标准为6000元/月,岗位补贴、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依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绩效奖金系非固定收入项目,按照集团绩效管理办法及考评结果予以兑现。3.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使甲方一次直接损失超过1000元或累计超过5000元的);经考核不称职或无法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指标的;乙方同时与其他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个人业务或与甲方无关的业务的。4.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向对方支付赔偿金。5.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或拖延工作时间不到岗的,除非甲方认为有合理的理由,否则视为乙方辞职,应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涂文开职务为人力资源总监,东兆长泰公司每月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涂文开上上个月26日至上个月25日的工资,涂文开月工资20000元、车辆补贴3200元、交通补贴3600元、通讯补贴600元、20元餐补/天(按出勤天数计算),交通补贴、通讯补贴凭票报销,涂文开工资正常发放至2012年10月25日。
关于考勤。《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1.员工上班必须亲自到指定地点(集团正门考勤机处)进行刷卡,上下班各刷一次,时间为8时30分至17时30分。2.上班晚到岗30分钟(含)内、提前下班30分钟(含)为早退,每月迟到(或早退)3次(含)以下,当月不扣发工资,4次及以上,每次扣发当月工资100元。无故缺勤、单次上班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且无相应请假审批手续的均按旷工论处,旷工2天(含)以内,扣发相应天数的2倍工资,累计旷工3天(含)以上者,视为严重违纪,扣发相应天数的2倍工资并作自动离职处理,按照集团有关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3.集团副总裁(含)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他岗位如因工作需要,须经总裁审批后,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特殊工时制度。4.月度考勤的周期为当月26日至次月25日。员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须凭县、区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病历申请病假。员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治疗期、休息期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5.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属集团人力资源部,自2011年9月26日起执行。
东兆长泰公司提供了经过公证的2012年1月1日起的打卡记录,其中显示:2012年1月1日至10月29日,涂文开上、下班打卡记录较多,中间有部分天数完全没有打卡的情况,上、下班打卡时间均不固定,上班从早8点多至12点,下班从14点左右至21点左右。10月30日上午打卡,11月5日上午打卡、11月5日、15日、12月5日均上午打卡,10月30日之后的其他时间均无打卡记录。涂文开称:涂文开进公司的时候,公司说其是副总裁级别的,不需要记考勤、刷卡,有事给领导发个短信就可以。
涂文开的入职审批表中记载:其它需要说明,车辆补贴3200元/月、交通补助3600元/月、通讯补助600元/月,工资总额的60%按月发放,工资总额的40%作为绩效考核部分,依照集团绩效管理办法及考评结果予以兑现,总裁意见处有总裁签名及同意字样。东兆长泰公司提供的王×、肖×的入职审批表中同样有总裁签名及同意字样。
另,东兆长泰公司《车辆及交通补贴管理规定》中载:车辆补贴为私车公用的补助,没有自备车的高管人员不享受补贴,购车后方可开始享受。车辆补贴标准总裁5000元/月,党委书记、在职董事、常务副总裁、副总裁3800元/月,在职董事长助理、总裁助理3200元/月,部门总经理3000元/月。涂文开认可其本人及配偶名下均无车,但称其入职的时候公司董事长知道这一情况,并已对此特批。
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东兆长泰公司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对于东兆长泰公司要求退还工资的请求一项。东兆长泰公司要求退还工资的理由为涂文开考勤不完整,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等问题。根据东兆长泰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涂文开打卡时间并不固定,虽然存在上、下班未按时打卡及工作日完全未打卡的情况,但是亦存在21时打卡之情形。同时,结合涂文开的工作岗位,东兆长泰公司以考勤问题为由要求退还工资的意见,缺乏依据,该院对其此项请求,难以支持。退还车辆补贴一项。涂文开的入职审批表中,车辆补贴一项明确为3200元/月,东兆长泰公司的董事长也已经签字批准,故对于东兆长泰公司此项请求,该院不予支持。经济损失一项。东兆长泰公司提供的王×、肖×二人入职审批表中,同样有东兆长泰公司的董事长签字批准。其他损失情况,东兆长泰公司亦未能就此提供充分有力之证据,故该院对其此项损失,同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东兆长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兆长泰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在认定涂文开2012年1月到10月出勤存在迟到、早退、旷工的基础上,又结合涂文开的工作岗位,判决涂文开不予退回工资没有法律依据。按照东兆长泰公司的考勤制度,只有副总裁级别以上的员工方可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涂文开不在此列,应该按照标准工时制出勤。根据涂文开的考勤记录,涂文开应退还未出勤时多领取的工资。二、关于涂文开营私舞弊、严重失职给东兆长泰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东兆长泰公司已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不予认定是错误的。对于车辆补贴领取发放问题,总裁审批的只是职位对应的可以享受相关待遇的标准,而并不考虑能否实际享受到。实际执行中,能否实际享受与本人是否有自车相挂钩,审批并不等于可以实际享受到。涂文开、肖×、王×之所以能够实际享受到车辆补贴,均是涂文开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违规审批发放的结果。综上,东兆长泰公司上诉请求:1.改判支持东兆长泰公司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涂文开负担。
涂文开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针对东兆长泰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同意东兆长泰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书、《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打卡记录、《车辆及交通补贴管理规定》、工资明细、入职审批表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东兆长泰公司根据考勤记录要求涂文开退还多领取的工资,但是从该考勤记录来看,涂文开的打卡时间并不固定,虽然存在上、下班未按时打卡及工作日完全未打卡的情况,但是亦存在休息日打卡和工作日21时打卡之情形。结合涂文开的工作岗位,东兆长泰公司以考勤问题为由要求涂文开退还工资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退还车辆补贴,涂文开的入职审批表中,车辆补贴一项明确为3200元/月,东兆长泰公司的总裁也已签字批准,故对于东兆长泰公司该项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关于东兆长泰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因王×、肖×二人的入职审批表中已明确载明车辆补贴金额,且亦经东兆长泰公司总裁签字批准;东兆长泰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涂文开违规审批新入职员工福利待遇并给公司造成损失,故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亦不予支持。
综上,东兆长泰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东兆长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巴晶焱
审 判 员 杨 路
代理审判员 王 奔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耿梦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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