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增玉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陈增玉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申请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增玉。
委托代理人:刘怡,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杨,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洪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龚燕飞,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
负责人:谭瑾,该店营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洪静,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龚燕飞,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陈增玉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南坪店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37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增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春晓
代理审判员 何云海
代理审判员 陈福辉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星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劳动法》规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2、具体规定,应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推举的职工代表、厂长或经理指定的企业代表、企业工会指定的企业工会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处理劳动争议的期限: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庭应在仲裁委受理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如果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十五
未经劳动争议仲裁起诉的情况有: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 2、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
劳动争议仲裁所特有的原则: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4)一次裁决原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