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素芳等与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头楼产业制品厂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梁素芳等与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头楼产业制品厂等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8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素芳。
委托代理人詹声铭,广东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真好人箱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得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瑞奇,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头楼产业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陈锦荷,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致广有限公司,地址香港。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蓝瑞奇,系真好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梁素芳、上诉人与深圳市真好人箱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好人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头楼产业制品厂(以下简称头楼厂)、致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致广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两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梁素芳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五项即支付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承担连带责任部分的内容;2、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二项、第四项及第七项的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为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支付梁素芳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345600元、自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154200元以及梁素芳律师费支出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真好人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第四及第七项;2、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判决中第二、三项的判决内容,依法改判为真好人公司支付梁素芳护理费39300元、伙食补助费22008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为原审第八、九、十、十一项。对于其他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头楼厂是三来一补企业,致广公司系头楼厂的外方投资方,真好人公司系头楼厂转制后成立的公司。一审庭审中,真好人公司、致广公司同意对头楼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八项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梁素芳提供的病历及深圳市大鹏新区南澳人民医院出具的陪护证明,记载“梁素芳。根据梁素芳的伤残情况及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本院确认其自受伤之日起至停工留薪期间届满之日均需陪护2人。另外,梁素芳本次工伤系因案外人冯某某的侵权行为所致。2010年11月17日,梁素芳向龙岗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冯某某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共计1435667元。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8日做出了(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6114号民事判决,确认梁素芳护理费部分可获侵权赔偿30300元、计算标准为50元/天、计赔期间为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10月13日,因梁素芳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请求,其实际得偿款项为15150元。梁素芳在本案一审庭审中承认已实际取得15150元护理费赔偿款,主张按照深圳市卫生局发布的深圳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有关一级伤残的护理费标准,按10元/小时计算全天,费用为7200元/月。真好人公司认为梁素芳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10月13日的护理费已经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得到补偿,依法不能重复主张,且护理费的标准已经由本院在另案判决中做出了认定。头楼厂、致广公司认为护理费应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首先,关于梁素芳因侵权行为可享的护理费与因工伤待遇可享的护理费能否同时享有的问题,本院认为,梁素芳因发生工伤而依法可享有的护理费,属于工伤待遇的项目,并无法律规定其因侵权行为依法已获得的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护理费应从其工伤待遇中扣减。因此,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仍应支付梁素芳2009年11月11日至停工留薪期间届满之日即2011年11月10日期间的作为工伤待遇项目的护理费。原审对此问题的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其次,关于护理费的计算标准问题。由于上述生效判决确定的梁素芳应得护理费的赔偿标准为50元/天,故本院采纳此标准。因此,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应支付梁素芳2009年11月11日至2010年10月13日期间的护理费15150元及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11月10日期间的护理费39300元(50元/天×2人×393天),但由于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对仲裁裁决的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11月10日期间的护理费44016元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同意向梁素芳支付,故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仍应支付梁素芳2010年10月14日至2011年11月10日期间的护理费44016元,即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应支付梁素芳2009年11月11日至2011年11月10日期间的护理费共59166元。梁素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九项停工留薪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于梁素芳与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对仲裁裁决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向梁素芳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0880元,均未向原审法院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同意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向梁素芳支付上述款项,因此真好人公司无需支付此款项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十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即二倍工资差额,梁素芳主张其请求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起止时间为2008年2月至2013年2月、总额为141093元、计算方法为:2313元/月×61个月。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辩称未签劳动合同的时效应当按月计算即梁素芳的该项诉讼已过仲裁时效。本院认为,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劳动合同。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分为两段,第一段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月支付劳动者两倍工资;第二段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开始,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从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转移为承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且自此之后法律法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被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所要履行的仅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手续。因此,对于梁素芳用工之日满一年之后即2009年1月1日后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梁素芳与头楼厂于1993年2月即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后一个月即2008年2月1日,梁素芳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但梁素芳迟至2013年6月19日才提出该项诉求,故其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已过仲裁时效,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争议的原审第十一项律师费,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梁素芳的诉讼请求并未全部获得支持,故应按其诉讼请求成立部分占其全部诉讼请求的比例确定真好人公司、头楼厂、致广公司应支付的金额,具体为1168.97元(148038元÷633200元×5000元)。对梁素芳相关上诉请求超出此金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梁素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原审第八项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处理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头楼产业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梁素芳护理费59166元;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头楼产业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梁素芳律师费1168.97元;
四、撤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鹏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七项;
五、上诉人深圳市真好人箱包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致广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大鹏头楼产业制品厂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驳回上诉人梁素芳的其他上诉请求;
七、驳回上诉人深圳市真好人箱包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15元,均由被上诉人深圳市真好人箱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 振 东
代理审判员 尹 伊
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我们,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