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志与沈阳市众城纸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刘文志与沈阳市众城纸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案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辽审一民申字第1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志。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沈阳市众城纸管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焕尧,沈阳市大东区爱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刘文志因与被申请人沈阳市众城纸管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五终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文志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内退人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之规定,其与沈阳市众城纸管制造有限公司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沈阳市众城纸管制造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审申请人刘文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张宇庭
代理审判员王少林
代理审判员宁久宏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帆
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一)代理民事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争议标的不超过10000元的,每件最高收取1000元的手续费;争议标的超过10000元的,除每件最高可收取2000元
目前律师费的收费方法,主要有三种: 计件收费。如简单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金额比例收费。 按工作小时计时收费。 具体收费办法及数额,由双方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 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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